豫科条〔2018〕41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科技厅《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科〔2017〕7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2019-2021年)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重点任务
2019年度专项资金重点围绕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省属科研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与创新发展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创新引领型企业、平台、人才、机构“四个一批”项目优先支持。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中央高校、中央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中央预算单位不在支持范围。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二、编报要求
(一)各市县、各单位要按照编制重点任务要求认真编制本地区、本单位三年滚动规划(2019-2021年),规划内的项目必须是本地区、本单位建设的重点项目,且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在编报三年规划时,可对本市县、本单位列入三年滚动规划(2018-2020年)项目库中的2019年度的项目进行调整完善,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凡未列入三年滚动规划(2019-2021年)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为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省直单位承担项目申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市县项目申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三)各地区、单位限推荐项目数量如下: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不超过7项(其中含郑州、洛阳、新乡高新区各3项)(科技扶贫项目不少于1项),其他省辖市不超过4项(科技扶贫项目不少于1项),各省直管县(市)不超过1项(限科技扶贫类项目);省科学院、省农科院不超过5项;其他省属科研院所不超过1项。
(四)各申报单位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科研、人才等创新资源基本情况组织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填写项目申报清单、年度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2-5)。
(五)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主体。对于过于偏重市场化开发的示范类项目,不予纳入项目库。
(六)申请单位应具有良好信用,信用“黑名单”单位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各申报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五年内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科学院、省农科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填写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1),正式来函推荐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按照封面、目录、附件2-5的顺序胶装成册,加盖公章。
(三)材料报送时间:2018年12月27日-28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材料受理地点:郑州市政六街3号(政六街纬五路口东南角)河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2号楼2楼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科技厅条财处 马庆波 0371-86507702
省财政厅科文处 王庆杰 0371-65808626
唐玮罡 0371-65957341 18503808993
郑 芳 0371-65968958 15981849337
电子邮箱:hnstixxy2015@163.com 附件:1、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2019-2021年)
2、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清单(2019-2021年)
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2019年度)
4、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2019年度)
5、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单价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2019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30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2019-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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