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9〕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0001-01-2019-0005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3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9〕25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0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9〕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3日

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下简称用能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引导激励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根据《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用能权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能权,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用能单位经核定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的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权利。

  用能权配额,是指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用能单位指定时期内的能源消费额度。用能权指标,是指重点用能单位用于交易的能源消费额度的数字表现形式,是用能权配额的凭证和载体。

  用能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能权指标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 用能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全过程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强化监督制约。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用能权交易制度和市场建设,依据本办法对全省用能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做好用能权交易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权交易监督监管、业务指导、能力建设、宣传引导、总结评估等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审核、督促完成配额清缴等工作。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负责重点用能单位数据核查工作,加强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方案》,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结构、污染防治攻坚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配额总量。

  第八条 用能权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逐步提高有偿分配比例。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全省配额分配方案,以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为确权品种,以吨标准煤为计量单位,煤炭作为主要的确权因素,严格控制煤炭消费。

  对配额分配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既有产能,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及同一行业内不同用能单位的用能特点,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核定用能权配额;对新增产能,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核定其初始用能权配额。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定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配额,通过用能权注册登记系统将用能权配额分配至各重点用能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关闭、停产、合并或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对其已获得的配额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用能权交易及管理

  第十二条 用能权交易的标的为用能权指标。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分为重点用能单位、自愿参与履约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是指纳入省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且年综合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并完成履约义务的用能单位。

  自愿参与履约单位,是指自愿纳入省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并完成履约义务的用能单位。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选择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且具有权益类产品交易运营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用能权交易机构。

  用能权交易机构负责建设用能权交易系统、研究制定交易机构用能权交易规则和提供用能权注册登记、转让清算等交易服务。用能权交易系统上线和交易机构用能权交易规则执行,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应当通过用能权交易系统,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定价转让、协议转让或竞拍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全过程实行电子化管理、在线监管、网上预警、全程跟踪,在线追溯交易痕迹、实施监督管理,形成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的在线监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用能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成交价格、成交量、成交金额等重要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调节机制,维护用能权交易市场稳定。

  第十八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探索用能权补偿机制,鼓励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现的自愿节能量参与用能权交易。

  第十九条 用能权交易机构应当加强交易活动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等活动,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抄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四章 报告、审核与清缴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报告进行审核、核查的规范指南,并确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年度能源消费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审核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督检查,对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审核机构提供的数据报告、审核结果等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审核结果、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报告、第三方审核报告和核查情况,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不少于其上一年度经确认的综合能源消费量相对应的配额,履行上一年度配额清缴义务。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8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报告,第三方审核、配额清缴和指标交易情况;

  (二)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能源消费报告审核相关业务情况;

  (三)用能权交易机构开展用能权交易相关业务情况;

  (四)其他用能权指标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报告,第三方审核、配额清缴和指标交易情况;

  (二)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能源消费报告审核相关业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提交年度能源消费报告、拒不配合审核和核查工作、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审核报告、未经许可泄露商业秘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重点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能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交易业务、泄露交易主体商业秘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重点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担用能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用能单位、第三方审核机构、用能权交易机构等企业及个人的信用档案,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推送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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