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
主题分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19-04-28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2019〕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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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现就公布我省2017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二、2019年5月至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调整缴费基数。三、2017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06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2318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464元。四、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鹤壁、新乡等地区暂使用原缴费工资基数,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五、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    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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