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8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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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6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7〕88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豫政办〔2017〕88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督导考核制度》《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用地保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建设,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早日实现保障黄河安全与滩区发展的双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复的《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范围内的迁建项目。

  第三条 各级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落实“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主要目标:从2017年至2019年,用3年时间将黄河滩区地势低洼、险情突出的24.32万人整村外迁安置,2020年完成搬迁任务。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依据《规划》确定的年度迁建任务和试点前期工作程序,以县(区)为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明确迁建对象、安置地点、住房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村庄拆除及复垦整治、后期产业扶持、劳动力转移就业、投资规模及来源、社会稳定等内容,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扶贫、河务等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省辖市、省直管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县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编制本地下一年度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投资建议计划,并逐级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投资建议计划需明确各县(区)年度迁建群众户数及人口,按《规划》确定的户均补助标准申请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在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要将年度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编制下一年度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在收到投资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县级,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十条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依法加强对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的监管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是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项目法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积极处理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监理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设计单位要按合同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确保设计质量。

  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前,要将经过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报项目法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及时报项目法人。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如期保质保量建成安置区,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市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相关单位责任人要按规定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十七条 安置工程经验收合格达到安全入住使用要求后,县级政府要及时有序组织群众搬迁入住,要建立健全社区管理体制,配套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八条 群众搬迁入住后,原则上半个月内退出旧房。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原村庄拆除复垦整治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有关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直报系统和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按月进行调度。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安置工程(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分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安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满足验收合格、安全入住使用条件,且搬迁户搬迁入住、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等工作完成后,及时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实行县级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确保验收质量。县级验收由县级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依据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等相关资料,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搬迁入住情况、旧房拆除复垦等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综合验收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迁建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各项建设合同和入户调查表、有关协议、迁建群众花名册、验收资料等。归档资料除保存纸质文件外,还包括影像等电子文件。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和《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住房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设立期限从《规划》批复日起至迁建任务完成日止。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平、统筹整合、包干使用、责任明确”原则,确保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申请、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迁建资金主要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整合部门项目资金、群众自筹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筹资等5个渠道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迁建规模对住房、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适当补助。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基建投资申请争取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争取和省级补助资金筹措落实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省直部门项目资金工作。

  第七条 住房建设实行户均定额补助,即中央财政户均补助7万元,省、市、县级财政合计户均补助4.36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各县(区)迁建任务、财力状况以及是否属于贫困县和财政直管县等因素综合确定,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省财政直管县配套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部负担,非省财政直管县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平均分担。

  第八条 通过整合省直项目安排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金,实行人均定额补助,由有关县(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国家直接安排到项目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抵顶省级补助资金。

  第九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收支情况、工程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十条 国家补助的住房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两个渠道安排,其中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向财政部申请,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资金拨付文件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联合下达的投资计划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

  第十一条 省级补助的住房建设资金纳入省级中期财政规划,由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市、县级补助资金及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实行“按户测算、按人分配”,各级财政户均补助11.36万元(人均补助2.84万元),搬迁群众户均自筹2.84万元(人均自筹0.71万元)。选择自主分散安置的搬迁群众,原住房拆除后,可享受人均2.84万元的补助资金。县级政府应当对住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资金来源渠道不同,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省辖市、县(区)要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有关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安置区建设竣工后3个月内将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对县(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围绕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等进行,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关省辖市、县(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豫政〔2014〕16号文件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复的《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范围内的迁建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图纸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对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严格落实各方主体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程使用周期内,对所负责建设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承担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相应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程使用周期内,对所负责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在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对该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必须提交各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九条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三章 严格建设程序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作出专门承诺,并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选派能够胜任工程需求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实际组建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必须严格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审查,严格电气、采暖、给排水、装饰工程和建筑节能的审查,严格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面积、功能和户型的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对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的监管。通过开工前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抽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施工单位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出借资质,监理单位有无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制,严格监管施工现场岗位人员。项目实行实名制并严格考勤管理。

  第四章 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每个工程质量监督员监督面积5万平方米配备工程质量监督员,并保障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抽查普查、监督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建立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制度。各省辖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每季度普遍检查一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工程质量巡查。

  第十七条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和巡查,主要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巡查和抽测。

  第十八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由省辖市负责督导、汇总,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末前10日内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省辖市政府通报当地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明确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的责任监督人员,以及工作计划、工作程序、资料登记、监督情况记录和留存等要求。

  第五章 严格各方主体单位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承担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主体责任为保证,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企业必须保证项目经理和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在位;监理企业必须保证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在位,实行旁站式监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当编制详细且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实施工作细则,明确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内容,做到监理部各专业人员到位、执行制度到位、旁站监理到位,对工程的每一个施工环节监理到位。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每一份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及时。

  第六章 严格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0〕31号)规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逐户验收,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抽查,随机抽查分户验收资料不低于总户数的20%,对工程实体质量随机抽查、抽测,抽查、抽测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3%且每幢楼不少于3户。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对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重要分部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质量有明显缺陷、有违反建筑强制性标准情形或质量控制资料有明显问题的工程,应当责令整改,未能整改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章 严格工程质量奖惩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完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奖励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推荐建设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申报河南省“中州杯”(省优质工程)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积极给予保障。

  第三十条 严格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责任管理。对工程质量管理混乱、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省辖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法严肃问责。

  第三十二条 对在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辖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督导考核制度

  为推动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顺利开展,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周调度制度

  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对各县(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每半个月通报一次,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招投标工作、勘察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及批复、安置区占地补偿等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住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安置区建设情况,群众搬迁入住、原村庄拆旧复耕、节余指标交易等进展情况。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并通报有关迁建省辖市、县(区)、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月讲评制度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讲评会,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各迁建省辖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月迁建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下月工作安排;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县(区)迁建工作进展情况,对上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点评,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提出表扬,对未能按工作节点要求完成的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季推进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由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迁建省辖市、县(区)政府参加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上一季度的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先进的省辖市、县(区)进行表扬;落后的县(区)要作表态发言,连续三个季度落后的,对其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由所在省辖市政府作表态发言。

  四、年考核制度

  每年年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省辖市、县(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主要依据省辖市、县(区)政府向省政府递交的目标责任书以及年度工作推进方案,对考核优秀的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五、部门联系点制度

  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包33个迁建乡镇,督促指导迁建工作。各分包单位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到迁建联系点一次,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到迁建联系点一次。各分包单位要及时将联系点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迁建乡镇工作推动不力的,分包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责任。此项工作直至迁建乡镇群众搬迁入住、原村庄拆旧复耕完成后结束。

  六、现场督导督查制度

  (一)日常督导。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迁建县(区)至少开展一次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及时进行重点督导。

  (二)督查巡查。省发展改革委派出督导组对各迁建县(区)开展常态化督查巡查。

  (三)重点稽察。省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季度对全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开展一次重点稽察。

  (四)专项督查。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导,省财政厅负责督导资金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工程建筑质量和进度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导安置区占地补偿、指标交易和土地复垦等,省审计厅负责加强全过程审计。

  附件:各分包单位联系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乡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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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用地保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用地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支撑保障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当前我省脱贫攻坚工作进入关键时期,进一步推进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既是保障黄河滩区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需要,也是实现滩区群众脱贫致富的治本之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迁建工作中的支撑保障作用,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全力保障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用地需求;加快推进迁建后拆旧复垦,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及时开展节余指标交易,积极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筹集资金,助推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

  二、切实做好安置区用地保障工作

  要紧紧围绕改善迁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切实保障安置住房建设和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用地,配套建设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用地。安置区各类用地要做到节约集约,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有迁建任务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契机,将今后三年迁建安置区用地全部纳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迁建安置区用地留足空间。在此基础上,按照每年的迁建任务,统筹安排用地时序、数量,建立用地保障台账。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向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县(区)倾斜,做到“应保尽保”。

  对纳入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的安置区,鼓励通过增减挂钩政策优先保障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并给予“先建新、后拆旧”的政策支持。对于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迁建方案可行、建设资金落实及农民权益有保障的安置项目,急需尽快开工建设的,可考虑比照灾后重建政策,允许先行使用土地,并在开工6个月内补办用地手续。对迁建安置区用地审批要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快速办结,保证项目及时落地。先行下放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权限的中牟、封丘、范县、台前、长垣等5个县,要充分发挥权限下放的优势,加快项目审批、落地进度。对迁建安置用地使用集体空闲土地不涉及农转用的,由县级政府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安置区内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及时开展旧房拆除复垦和节余指标交易工作

  安置工程通过验收、群众搬迁入住后半个月内退出旧房,县、乡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实施原村庄拆除复垦工作,旧房退出后原则上6个月内要完成拆旧复垦验收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旧复垦后的耕地具备条件的要及时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积极整合涉农资金,按照“田成方、渠相连、路相通、旱能浇、涝能排”等标准,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粮食综合产能。

  允许有滩区居民搬迁安置任务的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滩区居民迁建后(包括前两批试点)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纳入我省宅基地A类复垦券交易范围,并比照易地扶贫搬迁节余指标交易有关规定,指标先交易、资金先筹集,全力支持滩区迁建工作。用作宅基地A类复垦券交易的指标,拆旧复垦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要达到7等以上,达不到要求的,要在1年内对县域内其他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用提高的质量等级进行弥补;交易产生的收益,要统筹用于安置区建设、原村庄拆除复垦、耕地提质改造等。

  四、强化组织领导

  各迁建省辖市、县(区)要强化组织领导,把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用地保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严把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用地保障工作台账,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保障有力。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区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将用地保障情况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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