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05-17
发文字号:  豫人社规〔2019〕2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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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予以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生效。在当地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附件: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2019年5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行政区域 最低标准 (元/亩) 行政区域 最低标准 (元/亩)
郑州市(含巩义市) 58200 许昌市 44000
开封市(含兰考县) 42900 漯河市 41900
洛阳市 47800 三门峡市 47200
平顶山市(含汝州市) 43600 南阳市(含邓州市) 42800
安阳市(含滑县) 42200 商丘市(含永城市) 43200
鹤壁市 38300 信阳市(含固始县) 41300
新乡市(含长垣县) 40400 周口市(含鹿邑县) 41500
焦作市 42100 驻马店市(含新蔡县) 41100
濮阳市 42400 济源市 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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