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鉴定工作组织
(一)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办法》规定应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符合突出危险性鉴定条件的,要按照《鉴定办法》规定立即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认定,并按规定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还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三)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因矿井长期停产等原因未能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的,应当在恢复正常生产建设后3个月内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始前,由鉴定单位和煤矿结合矿井采掘现状收集相关资料(煤矿对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科学制定鉴定方案,合理确定鉴定时间,选取符合鉴定要求的仪器,做好人员和组织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工作,确保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鉴定单位管理
(一)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明确具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能力单位的通知》(豫煤安〔2017〕207号)和《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进一步强化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煤安〔2018〕175号)要求,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8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可在河南省境内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煤炭企业可对其所属低瓦斯矿井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以上机构、企业统称为鉴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鉴定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负责。对发现矿井瓦斯等级应升级仍鉴定为低瓦斯矿井、鉴定工作走过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结论的,取消其瓦斯等级鉴定能力。
三、严格鉴定(测定)报告审查
鉴定(测定)工作结束后,各煤炭企业负责对鉴定报告和测定结果进行审查,实行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负责制。
(一)严格鉴定报告审查。煤炭企业应成立由技术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业务部室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为成员的瓦斯等级鉴定审查组,并适量邀请其他煤炭企业或科研院校专家参与。审查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时,重点关注与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相邻及瓦斯等级变化的矿井和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重点审查鉴定程序、方法、布点、参数选择、测定数据、鉴定结论等内容。审查结束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成员、专家签名。
(二)严格测定报告审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后,要形成测定报告,由煤炭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业务部室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测定报告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由煤炭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审查过程中发现有瓦斯等级鉴定结论有误、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干扰鉴定工作导致矿井瓦斯等级降低、鉴定测点布置不规范、不齐全和未按相关标准测定及数据有误、鉴定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责令矿井重新组织鉴定。
三、规范鉴定(测定)结果报送
(一)上报内容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上报内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煤炭企业瓦斯等级鉴定审查组审查意见,审查组组长及成员签名,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和最短发火期、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具体见附件2)。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及计算上报内容: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其中高瓦斯矿井还包括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具体见附件3(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汇总表)。
3.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上报内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煤炭企业瓦斯等级鉴定审查组审查意见,审查组组长及成员签名。
4.突出矿井相邻情况,具体见附件4(突出矿井相邻情况表)。
(二)上报时间及分工
1.煤矿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及有关资料、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及计算结果应在鉴定(测定)年份11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及有关资料、矿井认定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其他特殊情形的鉴定结果应在鉴定或认定结束后1个月内,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属煤炭企业、神火集团、地煤集团、中煤河南分公司直接上报,地方煤矿由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五、加强瓦斯等级监督管理
(一)加强瓦斯等级日常管理
煤炭企业要加强瓦斯等级日常管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矿井日常瓦斯参数等情况。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鉴定办法》第九条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应当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非突出矿井出现符合《鉴定办法》附录C中瓦斯动力现象特征时或与相邻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二)加强鉴定事中事后监管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强化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动态核查和监管。
1.对未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及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经鉴定或认定瓦斯等级升级但不具备相应瓦斯等级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应责令其停产整改。
2.发现矿井瓦斯实际情况明显高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责令其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直接升级瓦斯等级,同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豫煤安〔2016〕218号)和《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明确具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能力单位的通知》(豫煤安〔2017〕207号)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马向阳 李锋 0371-65507530,65507529
附件:1.具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能力单位汇总表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
3.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汇总表
4.突出矿井相邻情况表 附件1-4下载.zip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