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人事考试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07-30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函〔2019〕17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标签: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定我省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为客观题,每人每科收取61元(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11元,留省人事考试中心45元,相关审核部门资格审查费5元);《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每人每科收取69元(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19元,留省人事考试中心45元,相关审核部门资格审查费5元)。

二、我省人事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三、收费单位在收费中对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等违规行为。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及收费地点公示考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有效期、监督电话等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7号)

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

略。

 

 

 

 

 

 

2019年7月25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