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0001-01-2019-00184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05日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9〕49号 | 发布时间 | 2019年09月11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通知
豫政办〔2019〕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营造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良好氛围,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返乡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行设备、林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特种经营权、应收账款、股权等抵质押贷款方式,提高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
二、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 银行 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返乡经营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返乡经营主体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各地可提供保费补贴、贴息补贴和风险补偿支持。
三、探索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与各地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子基金开展联合投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在覆盖委托管理费、运营费等相关费用后按成本收回;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应资金对投资基金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四、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五、被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返乡经营主体,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经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原则上免除反担保。
六、完善信贷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等机构工作人员在服务返乡下乡创业金融资金支持过程中,履职尽责、规范操作、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且非因道德风险、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免予追究合规责任。
七、对进驻县(市、区)、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返乡经营主体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由各县(市、区)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八、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各县(市、区)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将返乡经营主体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十、创新用地保障机制,将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60亩以上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返乡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地自主确定;对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返乡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
十二、对返乡经营主体招用的中级职称、本科学历、技师及相应层次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县(市、区)要按照当地引进人才相关政策落实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待遇;对返乡下乡创业者、招用的人才及其父母、配偶、子女,要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
十三、鼓励和引导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及科研机构与返乡经营主体开展合作,根据需求开设专业培训班、实训实操班等,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根据产业发展和返乡经营主体技能人才需求,建立区域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纳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支持范围。
十四、对返乡经营主体技术创新、手艺传承项目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