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社会团体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我厅起草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19年9月30日下午5点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厅产业政策处。 联 系 人:李振华 联系电话:65509829 电子邮箱:hnsgxtcyzcc@163.com 附件:1.《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省工信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业务指导一览表
2019年9月23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社会团体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我厅起草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19年9月30日下午5点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厅产业政策处。 联 系 人:李振华 联系电话:65509829 电子邮箱:hnsgxtcyzcc@163.com 附件:1.《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省工信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业务指导一览表
2019年9月23日
附件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厅管社团”)建设,规范对厅管社团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厅管社团在我省工业、信息化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管社团是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在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社团独立法人资格,依据社团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等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厅管社团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团章程,围绕我省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发展,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社团发展原则,省工信厅对厅管社团实行“归口管理、业务指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厅产业政策处是厅管社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监督厅管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检查相关业务处室、厅属单位履行社团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推动厅管社团规范发展; (三)负责社团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以及社团年检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社团换届工作,负责社团负责人审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省工信厅相关业务处室、厅属单位是厅管社团的业务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与厅管社团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工信部、省政府和省工信厅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有关法规、政策和重点工作,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和有关意见、建议,按照省政府、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 (二)指导社团制订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换届、年检等有关事宜的前期审查工作; (三)根据职能指导厅管社团重要研讨会、展会等业务活动的开展,负责指导、监督社团公开出版物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社团主办的全省性会议、培训、对外交流等重大业务活动事项的报备工作。 第七条 省工信厅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厅管社团进行管理监督,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办公室负责有关申报材料受理及运转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指导并监督厅管社团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制度进行财务工作; (三)人事教育处负责在职、离(退)休公职人员在社团任职资格审核(厅级)报送和审批(处级以下)工作; (四)厅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厅管社团的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违纪查处工作。 (五)厅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厅管社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八条 厅管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是本社会组织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组织的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按时办理年度检查等工作。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自愿申请,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三)属于省工信厅主管的业务范围,由业务对口的相关业务处室指导,经省工信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出具同意成立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函。 第十条 社团申请成立登记程序: (一)成立社团,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会议纪要及联名签署或加盖发起单位印章的可行性报告(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活动方式、经费来源、会员组成等),由厅内业务指导处室提出意见,厅产业政策处审核并递交厅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省民政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筹备。 (二)经省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规定程序,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经省工信厅审查同意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三)社团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之内到省工信厅备案。 (四)社团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工作,接受社团领导,其法律责任由该社团承担。 第十一条 社团事项的变更 (一)厅管社团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经省工信厅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 (二)厅管社团章程、组织机构、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经产业政策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后,到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注销登记 厅管社团办理注销登记,其所属组织机构应同时注销,应在厅产业政策处、财务处、机关党委纪工委等相关处室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注销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注销后社团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省工信厅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 (一)厅管社团必须在业务处室的指导下,本着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每年年底前,厅管社团向产业政策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要进行述职。厅管社团应按照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年审年检工作。 (三)厅管社团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产业政策处及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国家和省领导同志对厅管社团工作的重要批示;举办的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省内外会议、活动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四)厅管社团涉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五)厅管社团应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管理。 (六)厅管社团开展活动,拟冠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等情况的,应在活动前报省工信厅审批;不得冠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处(局)”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不得冠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字样。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厅管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厅管社团须合法取得活动经费和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资产。 第十五条 换届工作 (一)厅管社团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产业政策处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包括换届准备情况、新任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章程变更说明、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产业政策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同意后,社团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产业政策处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省工信厅审核同意后,社团到省民政厅办理换届备案登记。 (二)厅管社团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信厅审核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未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及换届程序的,省工信厅对换届结果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负责人管理 (一)厅管社团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社团领导职务候选人。 (二)社团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本行业情况熟悉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秘书长专职化,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四)各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原则上不得担(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十七条 厅管社团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专职及驻会工作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自觉接受上一级党组织领导。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社团可以就近与其他的厅管社团成立联合党支部,或者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派党建指导员。厅管社团的党组织由厅属机关党委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团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纪政纪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社团的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章》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厅管社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省工信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业务指导一览表日期:2019年9月23日
一、社会团体(47家) | ||
序号 | 名 称 | 业务指导处室 |
1 | 河南省经济战略学会 | 产业政策处 |
2 | 河南省供应链管理协会 | 产业融合办公室处 |
3 | 河南省企业评价协会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4 | 河南企业品牌研究会 | 科技处 |
5 | 河南省企业经济贸易促进会 | 对外交流合作处 |
6 | 河南省能效技术协会 |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
7 | 河南省信息安全产业协会 | 信息安全处 |
8 | 河南省工业合作协会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9 | 河南省民营企业协会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10 | 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11 | 河南省煤炭行业协会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12 | 河南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13 | 河南省煤炭行业会计学会 | 财务处 |
14 | 河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 消费品工业处 |
15 | 河南省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 消费品工业处 |
16 | 河南省五金机电协会 | 消费品工业处 |
17 | 河南省家具协会 | 消费品工业处 |
18 | 河南省洗涤业协会 | 消费品工业处 |
19 | 河南省电子电气工程师协会 | 电子信息处 |
20 | 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 | 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 |
21 | 河南省计算机行业协会 | 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 |
22 | 河南省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维修行业协会 | 消费品工业处 |
23 | 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 财务处 |
24 | 河南省电子商务协会 | 产业融合办公室 |
25 | 河南省职业经理人协会 | 人事处 |
26 | 河南省漆包线行业协会 | 装备工业处 |
27 | 河南省电线电缆协会 | 装备工业处 |
28 | 河南省无线电协会 | 无线电管理局 |
29 | 河南省变压器(高压电器)行业协会 | 装备工业处 |
30 | 河南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31 | 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 装备工业处 |
32 | 河南省暖通空调冷冻节能协会 |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
33 | 河南省物联网行业协会 | 产业融合办公室 |
34 | 河南省水泵行业协会 | 装备工业处 |
35 | 河南省快消品行业协会 | 消费品工业处 |
36 | 河南省钧瓷行业协会 | 消费品工业处 |
37 | 河南省电子商会 | 产业融合办公室 |
38 | 河南省黄金协会 | 材料工业处 |
39 | 河南省洁净型煤行业协会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40 | 河南省流行色彩协会 | 消费品工业处 |
41 | 河南省煤炭经济研究会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42 | 河南省煤炭系统老艺术工作者协会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43 | 河南省煤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44 | 河南省轻工业供销协会 | 消费品工业处 |
45 | 河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
46 | 河南省电器工业协会 | 装备工业处 |
47 | 河南省工程机械行业协会 | 装备工业处 |
二、民办非企业(10家) | ||
1 | 河南工艺美术馆 | 消费品工业处 |
2 | 河南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服务中心 | 政策研究和法规处 |
3 | 河南省信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4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人才交流中心 | 人事处 |
5 | 河南豫信电子信息工程标准定额服务站 | 电子信息处 |
6 | 河南中原创业服务中心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7 | 河南中原工业人才服务中心 | 人事处 |
8 | 河南省纺织服装工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 | 消费品工业处 |
9 | 河南省工业技术研究院 | 科技处 |
10 | 河南中盾云安全研究中心 | 信息安全处 |
三、基金会(3家) | ||
1 | 河南省中原发展研究基金会 | 财务处 |
2 | 河南原动力公益基金会 | 财务处 |
3 | 平煤医疗风险救助基金会 | 财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