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0-21
发文字号: 豫人社规〔2019〕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现将《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 成立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管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向省政府报告职业年金筹集、运营和发放等情况。二是听取和审议职业年金基金年度运营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考核报告。三是听取选择、更换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报告。四是研究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成立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人数为九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方面人员组成,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区可派代表参加。 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二是组织受托人评选活动。 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第六条 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行使代理人职责。二是行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三是负责省直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四是制定全省职业年金经办规程和运营流程。五是提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办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实施。六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与归集、转移接续、待遇管理、会计核算、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经办管理工作。 第七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第八条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是指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省级及省级以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托管银行分别开立一个归集账户,代理人委托托管银行开立一个归集总户。 第九条 代理人每月按照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向托管银行下达指令,每月定价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账实匹配一致后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全额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匹配不一致的职业年金缴费原路径全额退回至参保单位。 省级及省级以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向托管银行下达指令,每月27日前将账实匹配一致后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全额划入归集总户,匹配不一致的职业年金缴费原路径全额退回至参保单位。 第十条 归集账户利息收入作为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收益,每季度结息后划转。归集总户利息直接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省级及省级以下归集账户按季结息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归集总户,再由归集总户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费,代理人按月将缴费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代理人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月足额记入受益人职业年金账户。 第十三条 代理人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初始设置不少于8个,各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担任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的计划作为待遇支付计划。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初始设置不少于3名投资管理人,一个投资管理人在同一计划中管理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计划的40%。 第十四条 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实行浮动管理费模式,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等情况确定,不高于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具体管理费标准、通过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对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的职业年金基金资金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和激励原则,以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业绩、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服务水平等作为重要依据。按照存量资金、考核前后增量资金实行差异化分配。 第十六条 代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机关事业单位披露职业年金管理信息,向受益人提供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信息。代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省级归集账户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将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省级归集账户开户银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以及改正情况予以记录,同时抄送其业务主管部门。 市县归集账户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将归集账户开户银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以及改正情况予以记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其业务主管部门。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以及改正情况予以记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监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0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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