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法制
标  题: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1-15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2019〕105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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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人社部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115号,以下简称《决定》),在前期分两批取消83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42项证明材料。现将《决定》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地、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人社部历次取消的证明材料,认真学习研究《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人员培训,不折不扣地抓好证明材料取消工作。

二、严格贯彻落实。各地、各处室(单位)要抓紧修订相关文件规定,调整事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告知承诺制,对于已取消的证明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厅各业务处室(单位)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取消证明材料后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采取自查和抽查等方式对本地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省厅也将开展抽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地、各处室(单位)的落实情况请于11月29日前报送省厅法规处。

联系人:张丽娜

电话:69690062

邮箱:hnrstfgc@126.com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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