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20〕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0001-01-2020-0005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21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20〕5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0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豫政〔2020〕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房产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本通知涉及的纳税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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