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力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通知》(财金〔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0〕21号)要求,我厅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工业领域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四)重要医疗物资收储企业;
(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六)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符合支持范围要求,且积极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融资需求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诺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省政府调配,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申报方式
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遴选、推荐申报,我厅审核确认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工作要求
1.各推荐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和申报条件,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报企业进行严格筛选核实,不得将与疫情防控无关或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领域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无关的企业或贷款需求纳入。前期已报我厅的企业名单不再重复申报(见附件2)。
2.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扫描件同步发至邮箱hngxtghc@163.com)。
3.请各推荐单位于2月14日前完成第一批名单报送,并实时收集项目信息,后续我厅将视情况组织增补。
三、动态管理
(一)我厅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安排,可适时调整名单支持范围和报送程序。
(二)名单确定后,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需要调整的,推荐单位须向我厅正式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纳入名单的企业,如骗取、挪用资金,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省政府调配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名单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及各金融机构的协同联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二)各推荐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审核职责,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点地区和领域。
(三)各推荐单位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我省联防联控机制和地方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开复工、产能发挥等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表
2.已录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