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附件3)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填写申请表及信用承诺书(附件1、2)。

  三、企业申报审核流程

  (一)省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统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由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地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加强名单企业管理和服务

  (一)各级发改部门、省有关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加强信用监管,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并记录负面信用记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二)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家财税支持政策,完善业务指引,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已出台的财税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三)各级发改、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工作要加强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五、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抓紧对所辖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应报尽报;将企业申请表汇总后于3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附表格及请示或函件扫描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接到申报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将审核确定的企业名单与省有关部门共享,同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首批报送后,视情况开展后续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2.企业信用承诺书(模板)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2020年3月5日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0301(1).xls

附件2:信用承诺书.docx

附件3: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doc

附件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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