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现将《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6日


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文件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豫政〔2016〕12号),加快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规范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工作,促进创新中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和《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豫制造强省办〔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是已正式认定半年以上的创新中心。考评分为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当年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条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有关厅(委)组织专家组进行。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考评方案、确定专家组人员、审核确定考评结果等。考评专家组由熟悉创新中心工作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  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条创新中心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该创新中心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各创新中心应根据本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制定具体的年度责任目标。

  第六条年度责任目标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建设目标,包括拟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指标等。

  (二)年度重点任务,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建设。主要包括创新中心依托载体股东单位组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建、内部机构建设以及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等;

  2.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创新中心专职和兼职研发人员规模、行业领军人才数量与人才培养情况等;

  3.运行资金与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创新中心依托载体股东单位股权变更及增资扩股情况、股东单位承诺出资到位情况、自筹经费到位情况、科技研发投入强度、经费支持与管理情况等;

  4.能力和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创新平台建设、各类创新主体资格创建、创新资源整合、研发设施数量、行业标准制定、申请或增加的专利、主持或参与的重点项目情况等;

  5.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主要包括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及商业化,以及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

  6.体制机制及对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等机制体制建设和运作情况,以及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及人才培训等。

  (三)主要举措。指为完成年度责任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时间进度。

  第七条各创新中心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具体的年度责任目标,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创新中心依托载体单位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签署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三章  定期评估内容

  第八条创新中心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九条建设情况主要评估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方面建设的情况。

  第十条运行情况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分别是:创新资源、核心定位、协同化、市场化、产业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

  第十一条创新资源重点评估创新中心研发队伍建设和研发资金投入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和本领域行业技术领军专家的情况,以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

  (二)创新中心研发资金投入的情况,以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第十二条核心定位重点评估创新中心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的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目标和研发路径取得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以及新增专利申请数量;

  (二)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承担所在领域的省级或国家级项目的情况。

  第十三条协同化重点评估创新中心汇聚本领域创新资源的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各类创新主体的情况,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

  (二)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内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情况;

  (三)创新中心对成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利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市场化重点评估创新中心核心成员产品市场占有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依托载体的股东是否包括3~5家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且在本领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二)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中是否包括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

  第十五条产业化重点评估创新中心成果转移转化的辐射带动能力建设。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建设实验室(含检验检测室)中试线或实验、检测、中试条件的情况;

  (二)创新中心实现共性技术转移扩散情况;

  (三)创新中心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情况。

  第十六条可持续发展重点评估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情况,是否已可以自我发展,或已实现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发的情况;

  (二)创新中心建立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等机制的情况;

  (三)创新中心在研发方向、人才培养、行业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规划及实施情况。


第四章  考核评估材料

  第十七条考评材料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创新中心提交的考评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考评材料中列举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成果,以及各项荣誉、资质、奖励等必须是在考评期内所得。

  第十八条凡是参加年度考核的创新中心,原则上在考核年度次年的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评估报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和财政厅。

  各创新中心的年度自评估报告应同时抄送地方工信、财政等部门。

  第十九条凡是参加定期评估的创新中心,应根据正式认定或前一次通过定期评估时提交的创新中心三年建设方案,并参照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指标(附后)编写三年自评估报告。

  三年自评估报告要系统总结本中心三年来的工作,认真分析所取得的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计划。三年自评估报告应于本创新中心正式认定或前一次定期评估满三年后的第一个月报送至地方工信和财政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由地方工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自评估报告提交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交至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和财政厅。


第五章  考核评估程序

  第二十条创新中心考核和评估一般包括初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等三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初审阶段。组织专家组通过审阅考评材料、听取创新中心汇报,开展初步审议。

  第二十二条现场考察阶段。专家组开展现场考察,实地考察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议阶段。专家组根据初审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首先由每位专家提出个人评议意见,然后专家组形成集体考核结论,并提交书面考核报告。


第六章  考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提交的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报告应包括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价,以及考评等次、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创新中心考核和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争取省和国家项目安排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运行情况良好的省级创新中心,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单位,不能享受考核或评估年度省财政对创新中心的补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整改期为半年,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对检查再次未通过的创新中心取消省级创新中心称号。

  第二十八条定期评估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整改期为半年,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再次未通过的创新中心将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优秀的,定期评估时不再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只进行资料审查、综合评议并做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创新中心年度考核的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公布,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和财政厅。定期评估的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加考评的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专家组成员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考评对象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指标参考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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