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职业能力建设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3-12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函〔2020〕3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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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7〕87号)精神,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注册学籍,下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8年12月28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可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统称为“xxx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以下简称技工院校认定中心)。技工院校认定中心可对本校学生开展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技工院校要积极推动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培训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学校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主体专业和实行一体化教学的专业,可采取教学过程认定的方式对毕业生进行技能等级认定。采取结果考核方式进行技能等级认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应使用无纸化考试方式,考试信息应做到长期保存可查。

技能等级认定应使用国家题库试题。没有国家题库的,学校可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规程开发试题库,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定后使用。

二、技工院校可以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遴选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本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有条件的技师学院(技工教育集团),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特色优势专业,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通告》(中就培函〔2018〕95号)要求,积极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技能等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审遴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后,为我省技工院校、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三、技工院校要主动与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依托合作企业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企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工院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未备案合作企业做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

四、各技工院校要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评作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规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技工院校特点,组织开展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由承办院校的技工院校认定中心向符合条件的选手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技工院校也可征得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开展教学技能竞赛,向符合条件的选手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技工院校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就业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要在培训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他们提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等评价服务,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六、技工院校不得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准入类职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涉及准入类职业的相关专业毕业生可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七、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备案申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省厅委托接收并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技工院校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原鉴定所(站)鉴定许可证复印件;(二)备案申请及备案申请表(附件1);(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附件2)。

八、相关要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建立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制度和退出机制。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加强对全省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隶属关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进行过程督导。

各技工院校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为学生创造条件,鼓励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评价机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技工院校认定中心要按照备案的工作方案,完善规章制度,充实相关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技工院校认定中心应在每批次认定前10个工作日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认定实施计划,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过程督导。认定结果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全国和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王浩  卢义 0371-69690106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马伟  0371-69306150    刘冰  0371-69306160

 

附件: 点击下载附件.docx

1. 河南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2.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基本内容

 

                                     2020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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