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向深入的决策部署,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的评审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有关规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20年7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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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
2关于《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
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是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经评审产生的优秀项目给予的无偿补助。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产生:
(一)大赛选拔。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得特定奖项的优秀项目。
(二)申报评定。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认定方式确定的优秀项目。
同一创业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秀项目补助。
同一创业项目、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同行业的创业项目,已经享受过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和返乡下乡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等省人社厅创业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申报的项目。
第二章 大赛选拔项目补助
第五条 补助对象。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各有关单项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相当奖级)的创业项目(单项赛范围和具体条件以当年度大赛通知规定为准)。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创业组(或相应组别)金、银、铜奖(或相当奖级)分别按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创新组(或相应组别)金、银、铜奖(或相当奖级)分别按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专项赛(或相应组别)金、银、铜奖(或相当奖级)比照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七条 有关赛事执行机构应于赛事结束后15日内将赛事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汇总提交如下材料:
(一)大赛选拨项目资助申报函(见附件1);
(二)获奖证书或相应证明复印件;
(三)赛事执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申报评定项目补助
第八条 补助标准。申报评定项目补助标准为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四个等级,各档补助具体数量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后确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申报开始时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项目,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创业团队优秀,项目法定代表人为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离岗创业人员等。创业项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以其身份申报,不予评定。以上人员身份认定是以其创业进行工商注册时为准。
(三)项目在吸纳就业、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河南省产业导向,具有较好的开发价值,互联网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作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创业项目优先。
(五)已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有独立的对公账户。
(七)项目和法定代表人均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申报15万元及以上项目除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吸纳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基本达到小型企业标准;
(三)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员工工资报酬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 申报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图片需清晰可见)。
(四)《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分析、项目优势分析、创业团队及股权结构、项目经营发展情况(包括总资产、销售额、利润、员工人数等)、发展规划、补助资金拟使用方向等内容,不得缺项。
(五)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属团队创业的需同时提供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的简历及身份证。大中专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在读证明;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在乡镇或农村的身份证明;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
(六)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
(七)企业最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加盖银行公章)。
(八)项目经营场所视频(8分钟以内电子版)。
申报15万元及以上项目除需提供本条第一款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路演PPT(PPT文件不超过20页,文件大小不超过20M)。
(二)最近3个季度的纳税凭证。
(三)最近6个月的工资发放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5人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文本。
申请人可自行提供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行政许可证书等)。
第十一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当年度通知要求填报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本着便民、快捷的原则,开发使用在线申报系统。
(二)审核管理。各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然后对资格初审通过的进行实地核查,确保项目真实可靠;然后将实地核查通过的推送至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复审公示。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复审,与当地的社保等数据信息系统比对。将复审通过的项目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评审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对已经通过初评且申报补助资金15万及以上的项目进行面评,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路演和现场答辩,专家组现场评判,初步确定补助金额。将专家组评审意见与省社保大数据比对后,将拟认定的项目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通过的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认定后,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评审淘汰机制
建立评审淘汰机制,贯穿项目评审认定全过程,申报项目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淘汰,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对项目经营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和申请人,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受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优秀项目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优秀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估。申请人对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7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代拟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77号)施行以来,对支持优秀项目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原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需要纳入扶持范围,有的规定因过于模糊需要予以明确,以更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在前几年工作和前期征求河南省大众创业导师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提高扶持标准。将原补助标准从2万元、5万元、10万、15万元分别提高到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理由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创业成本提高,需要加大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增加产生途径。在原有申报评定基础上,增加了大赛选拔方式。理由是:经过省级创业创新大赛评选脱颖而出的创业项目,非常优秀,应当得到政府资金扶持。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都组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但根据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大赛奖金无法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成为制约工作开展的瓶颈。每年协调其他单位赞助奖金,从财务制度上来说存在风险。为保障正常工作开展,参照广东省做法,将大赛选拔项目列入扶持范围。
三、明确申报评定项目的类型。限定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没有将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理由是:评选认定的项目应该是优秀项目。个体工商户在规模、用工、行业、财务规章制度方面均不占优势,故将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方面通常不缺少资金,另外一方面通常有其他扶持政策,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排除在外。
四、明确初创项目概念。初创项目是指在申报开始时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项目,这也是通常意义上的初创概念。原管理办法有“首次创办”,导致评审标准,不止审核项目存续时间,而且审核法定代表人是否是首次创业,即便是首次创业的项目,还要审核法定代表人后续有没有创办或者参股其他项目,掌握的标准变成了“初创、首次且唯一”,扶持范围收得很窄,导致大量项目得不到扶持。另外,原管理办法未明确时间起算点,修订时予以确定。
五、明确法定代表人身份认定的时间点。法定代表人身份认定是以其创业进行工商注册时为准,原管理办法未明确。
六、简化申报条件。如去掉“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理由是第(三)项中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具有明显优势”,语有重复之嫌;去掉“同等条件下,创业地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理由是:2020年要确保全面脱贫,而且“同等条件下优先”不具操作性,符合扶持条件的应该给予补助,“应补尽补”,不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的情况。
七、尽量简化申报材料。大赛选拔只需要提供大赛获奖文件等材料。申报评定的,将原管理办法中不符合网上申报的要求予以修改,如“复印件”,网上申报需提交原件的电子图片;删除“人社部门盖章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发放台账”,理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本着“本系统可查验的不要求申报人提供”的原则;去掉“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理由是国家已取消银行开户许可证,改为备案制,而且企业提供银行流水单,已证明其在银行已备案。
八、梳理申报及评审程序。原管理办法适用老的申报系统,故规定不符合现行“互联网 就业创业”申报系统。管理办法应只作原则性规定,太过具体会影响时效性,而且每次开展工作都下发通知,可在通知内对具体要求予以明确。整个审核应自下而上,从县区级到市级再到省级,每级人社部门各有分工、各负其责,故通过评审程序予以确定。
九、删去原管理办法中跟踪服务、跟踪了解相关规定。理由是:无法将帮扶服务用文字或影像资料固定记录下来,会产生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风险。补助资金是一次性拨付给项目的,前期工作发现,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再让企业报送发展情况,相当一部分企业置之不理。故修改为“可根据需要对优秀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