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我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

联系邮箱:hnszgb2@126.com

 

 

 

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强经济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经济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但业绩特别突出,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并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8年,且至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可以破格申报。

具有会计、审计、统计、农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符合相应学历、年限条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经济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与经济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

(三)对经济管理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经济管理或相关领域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七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组织、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地区、部门)职业能力水平。

(二) 工作经历(能力)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课题)。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或行业中长期规划,或省(部)级重大规划、重大战略、重要经济政策等。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专业活动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需具备第(一)条或第(二)到(十一)条中的三项以上:

(一)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或结项,或1项以上重大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或结项。 

(三)主持完成1项以上重大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四)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主持企业扭亏为盈且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六)在省级以上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双创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承担重要管理职责且业绩突出,组织实施3项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七)正式出版经济专业著作1部或译著2部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八)围绕重大规划、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改革创新等重大事项,主持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或主持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和表彰,或单位被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定为产业化龙头企业。

(十一)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破格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第七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经历、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业绩、成果等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取得。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评审提交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照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经济类及相关成果奖。成果奖的获奖者限等级内额定人员(国家级限前7位,省级一等奖限前5位、二等奖限前3位、三等奖限前2位,市厅级一等奖限前2位),须附获奖证书。项目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二)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读物等不在此列。著作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论文限第1作者。

(四)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企业主要经济考核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和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五)本条件所称“主要骨干”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有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所填写信息和提交材料,均以电子形式按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要求如实上报。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61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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