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生态环境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61号)和《河南省生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全省钢铁、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改造情况进行评估(因“清洁运输方式”改造尚未到达完成期限,未列入评估范围),截至2021年5月底,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等136家钢铁、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现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和水泥企业名单予以公示(附件1、2)。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公示期结束后,将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通知》(豫环文〔2020〕80号)要求,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后续根据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及经评估监测确认情况,按程序对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公示时间:2021年6月1日~6月7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关民普 0371-66309586
省发展改革委价管处 朱 林 0371-69691410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