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 2022 〕 3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2022 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落实 “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 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 “ 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 “ 全国一张清单 ” 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 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 “ 三定 ” 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 “ 三定 ” 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 “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 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 “ 以批代管 ”“ 不批不管 ” 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 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 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 ” 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 “ 信用中国 ” 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四、 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五、 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 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立改废 ” 工作。

《清单( 2022 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发改体改规〔 2020 〕 1880 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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