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试点机构的通知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 2022〕115号)要求,为有序推进我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试点机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目的

优选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开展一、二级评价试点工作,为高质量打造我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品牌,加快形成标准统一、质量统一、证书统一的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探索经验。

二、征集对象

已在人社部备案,且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完成人社部备案,且具有开展一级和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 职业技能等级 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

(三)正常开展评价工作,具备在各省辖市开展评价工作的能力。

(四)自愿接受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 :

1.申报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2.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2年内年审不合格;

3.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2年内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     

四、征集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社会评价组织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电子版( Word版及PDF版扫描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定邮箱。

(二)专家评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采取材料核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遴选确定试点评价机构。

(三)确定名单。 对通过评估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确定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试点机构。

五、申报时间

截止到 2022年10月14日。

六、其他事项

(一)参与过劳动关系协调员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编制及河南省劳动关系协调相关开发工作的优先。

(二)入选的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与其合作的培训机构,以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信息备案的方式在全省开展一、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打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评价规范化流程。

(三)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内容如有虚假,经查实后将直接取消资格。

 

联 系 人:朱少娟

联系电话: 0371-69690218

电子邮箱: ldgxc@qq.com

 

附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2022年9月30日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