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市延津县杨某、刘某死亡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案件的通报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新乡市 延津县杨 某 、刘 某 死亡冒领企业 职工 养老保险待遇案 件通报如下。

杨 某 ,系延津县疾控中心退休职工, 2019年6月16日去世 。 其子隐瞒杨 某 去世事实,未向延津县社保中心申报杨 某 去世情况, 2019年7月 至 2020年12月 , 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5.18万元。刘 某 ,系延津县化肥厂退休职工 , 2018年9月12日去世 。其女 隐瞒刘 某 去世事实,未向延津县社保中心申报刘 某 去世情况, 2018年10月 至 2020年11月 , 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6.89万元。  

      法院 判决 , 杨 某 之子 犯诈骗罪, 2022年9月27日, 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万元; 刘 某 之女 犯诈骗罪, 2022年9月 20 日, 被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万元。 杨 某、刘某家属 冒领 的 养老金 共计 12.07万元 , 已 全部 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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