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科学院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造诣、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好人才评价 “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 2016 〕 77 号) 和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19 〕 40 号) 精神, 我们会同省科学院修订了 《 河南省 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现 面 向社会 公开 征求 各有关单位修改 意见 及建议 , 请于 7 月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给我们。

联系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 11 号)、省 科学院人力资源部(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 266-38 号 )

联系电话: 0371-69690198 、 0371- 65722680

邮箱: hn rs zgb@163.com   、 hnskxy _rsc@163.com

邮编: 450018

 

202 3 年 7 月 11 日

 

 

 

 

 

河南省 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高级 职称 申报 评审 条件(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造诣、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好人才评价 “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 2016 〕 77 号) 和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19 〕 40 号) ,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豫办〔 2017 〕 53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含实验)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属性和岗位职责,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人员、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研系列中、高级职称分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实验系列中、高级职称分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其中,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为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实验师为中级职称,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分别为副高级、正高级职称。

第四条   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坚持分类评价,丰富评价方式,注重同行和业内认可,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科研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 一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 二 )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 三 )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 申报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一致。

( 五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 六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助理研究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 2 年;或者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 4 年。

(二)副研究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 2 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 5 年。

(三)研究员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 5 年。

(四)实验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 具备硕士学位, 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 2 年,或 从事 实验 工作满 3 年;或 具备 大学本科 学历或学士学位 , 取得 助理实验师职 称后从事实验工作 满 4 年;或 具有 大学专科 学历 , 取得 助理实验师职 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 满 5 年。

(五)高级实验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 2 年; 或 具备 大学本科 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 并在 实验师 岗位工作 满 5 年 ; 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7 年 。

(六)正高级实验师

一般应具备 大学本科 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 并在高级 实验师 岗位工作 满 5 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 系 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 参与 过 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课题的选题和研究方案的制定;参与 过 较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 , 能够解决某些重要的技术问题。

3. 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 二 )业绩和成果条件

1. 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 破格申报人员 需 符合 3 条 :

( 1 ) 作为主要完成人 ( 前 3 名 ) 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2 )市(厅)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 3 ) 获已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以上 。

( 4 ) 在 SCI 、 E 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或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 术论文 2 篇 ( 其中 1 篇为第一作者 ) ; 或 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

2.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 破格申报人员 需 符合 3 条 :

( 1 ) 作为主要完成人 ( 前 3 名 ) 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企业研发项目) 2 项;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2 )市(厅)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 3 ) 获已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 2 项;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新产品研究开发 1 项;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1 项,并颁布实施;或参与的技术推广达到一定规模,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 4 ) 在 SCI 、 E 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或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 术论文 2 篇 ( 其中 1 篇为第一作者) ;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并 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 1 项省(部)级或 2 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或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3.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 破格申报人员 需 符合 3 条 :

( 1 ) 作为主要完成人 ( 前 3 名 ) 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2 )市(厅)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 3 ) 参与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承担一定数量的评估工作 , 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 1 篇,并被有关部门或委托单位采纳,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 4 ) 在 SCI 、 E 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或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 术论文 2 篇 ( 其中 1 篇为第一作者) ;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 论文 1 篇,并撰写与经济社会紧密联系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 2 篇 ; 或 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

第八条   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 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 , 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研究。

2. 具备较好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有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3. 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 二 )业绩和成果条件

1.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 破格申报人员 需 符合 4 条 :

( 1 ) 主持完成省(部)级 重点 科研项目 1 项 和 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或作为主要完 成人完成省(部)级 重点 科研项目 2 项 ( 其中 1 项为第 1 名 ) ,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2 )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 7 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 3 名);或 2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 1 项 为 第 1 名) 。

( 3 )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已 授权发明专利 2 件 (其中 1 件为 第 1 名 )。

( 4 ) 在 SCI 、 E 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其中 1 篇 为 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其中 2 篇 为 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 1 部(副主编以上)。

( 5 ) 作为学术骨干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较大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提出了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发表高质量论文,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2.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以来 , 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 破格申报人员 需 符合 4 条 :

( 1 )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 和 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 , 或企业研发项目 2 项(累计合同金额超 100 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 60 万人民币至少 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完成 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 ( 其中 1 项为第 1 名 ) ,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2 )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 7 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 3 名);或 2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 1 项 为 第 1 名) 。

( 3 ) 以第一 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 1 件 或实用新型 专利 2 件 ,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 4 ) 作为主要 起草人 (前 3 名) 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且 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 5 ) 在 SCI 、 E 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其中 1 篇 为 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其中 2 篇 为 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 1 部(副主编以上) ;或 作为主持人撰写 2 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6 ) 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使新产 品增加,工艺改进,设计更合理,材料更丰富,系统更完善,具有一定的创新力与发展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较大影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推广达到较大规模,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市(厅)级以上部门或行业认可。

3. 从事科技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以来 , 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 破格申报人员 需 符合 4 条 :


( 1 )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科技服务)项目 1 项 和 市(厅)级科研(或科技服务)项目或 2 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科技服务)项目 2 项 ( 其中 1 项为第 1 名 ) ,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2 )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 7 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 3 名);或 2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 1 项 为 第 1 名) 。

( 3 ) 作为科研骨干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的建议被时任省级领导批示或市(厅)级部门采纳 1 项或县(处)级部门采纳 2 项(以发文或证明材料为准),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的企业采纳 2 项,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 4 )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其中 2 篇 为 第一作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并撰写被有关部门采纳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 2 篇(有具体证明材料);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 1 部(副主编以上)。

( 5 ) 作为主要起草人 (前 3 名) 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第九条   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 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

2. 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 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 二 )业绩和成果条件

1.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以来 , 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 破格申报人员 需 符合 4 条 :

( 1 )主持完成国家级 重点 科研项目 1 项或省(部)级 重点 科研项目 2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 重点 科研项目 2 项 ( 前 3 名 ), 或省(部)级 重点 科研项目 3 项 ( 其中 1 项为第 1 名 ) ,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2 ) 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或2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项 为 第1名) 。

(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 2 项。

( 4 )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 SCI 、 E 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或 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在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2 部。

( 5 )作为学术骨干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较大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提出了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发表高质量论文,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2.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以来 , 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破格申报人员 需 符合 4 条 :

( 1 )主持完成国家级 重点 科研项目 1 项 , 或省(部)级 重点 科研项目 2 项 , 或企业研发项目 3 项(累计合同金额超 300 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 150 万人民币至少 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 重点 科研项目 2 项 ( 前 3 名 ), 或省(部)级 重点 科研项目 3 项 ( 其中 1 项为第 1 名 ), 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2 ) 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或2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项 为 第1名)。

(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 2 项或实用新型 3 项,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 4 )作为 第一完成人 制(修)定 1 项国家标准或 2 项行业标准,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 5 )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 SCI 、 E 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或 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在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2 部 ; 或主持 撰写 1 项国家重点或 2 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 6 ) 作为技术带头人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持续的创新力与发展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或参与的科技推广达到显著规模,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的研究工作解决了重大关键性难题,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3. 从事科技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以来 , 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 3 条, 破格申报人员 需 符合 4 条 :

( 1 )主持完成国家级 重点 科研项目 1 项或省(部)级 重点 科研项目 2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 重点 科研项目 2 项 ( 前 3 名 ), 或省(部)级 重点 科研项目 3 项 ( 其中 1 项为第 1 名 ) ,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 2 ) 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或2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项 为 第1名)。

( 3 ) 作为项目主持(负责)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 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项目主持(负责)人的建议被省(部)级部门采纳 1 项 , 或市(厅)级部门采纳 2 项 , 或县(处)级部门采纳 4 项(以发文或具体证明材料为准),取得突出社会效益;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的企业采纳 4 项,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 4 ) 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 2 篇(有具体证明材料) ; 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

( 5 ) 作为 第一完成人 制(修)定 1 项国家标准或 2 项行业标准,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

第十条   实验师评审条件

(一) 工作能力条件

1. 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造实验条件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 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能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常规检修、调试和排除故障,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3. 能够指导初级 实验 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二)业绩 和 成果 条件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 具备 下列条件 2 条,破格申报人员 具备 3 条:

1 . 参与 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 1 项以上,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

2 . 市(厅)级三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3 . 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且 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

4 .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 项(前 3 名),并且通过实施为本单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5 .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并为本单位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6. 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其中 1 篇 为 前 3 名); 或 参加撰写 1 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

(一)工作能力 条件

1. 具有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验技术及实践经验丰富。

2. 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能够独立进行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3. 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 力 。

(二)业绩 和 成果 条件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 具备 下列条件 3 条,破格申报人员符合 4 条:

1 . 参与 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中1项 为 前 3 名),研究成果通过结项验收。

2 . 国家 科学技术奖 和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 7 名);或 2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其中 1 项 为 前 3 名)。

3 . 作为主要 起草人 (前 3 名) 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且 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

4 .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1 项(前 3 名)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均为第 1 名),并且通过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或年创纯利润均在 30 万元以上。

5.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或年创纯利润均在 50 万元以上。

6. 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 篇(其中 1 篇 为 第一作者,1篇被 SCI 或 EI 收录 );正式出版本专业实验有关的较高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参加撰写 2 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

(一)工作能力 条件

1.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

2. 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发表较高水平相关研究或技术论文、实验报告等,具有操作精密仪器、大型实验设备的调试运行、维护以及解决重大实验问题的能力。

3. 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 力 。

(二)业绩 和 成果 条件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成果须 具备 下列条件 3 条,破格申报人员须具备 4 条:

1 . 参与 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2项以上(限前 3 名),研究成果通过结项验收。

2 . 国家 科学技术奖 和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或 2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

3 . 一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编写人(限 3 人 );或一项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编写人 ,并颁布实施。

4 .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 项(前 3 名),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或年创纯利润均在 6 0 万元以上。

5.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或年创纯利润均在 10 0 万元以上。

6 以第一作者 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 篇(其中 2 篇被 SCI 或 EI 收录 );或独立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 ),同时 以第一作者 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实验相关学术论文被 SCI 或 EI 收录 2 编;或主持(第一主持人)撰写 2 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7. 直接指导(限第一指导老师)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国家级以上相关专业竞赛中取得国家级一等奖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成果、论文、论著等业绩,须是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所取得的。

第十 四 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可破格(学历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须答辩通过并按照评审条件多一条的要求对业绩进行综合评仪; 任职年限未达到相应要求、 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 破格(年限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但须符合我省相关职称评聘 “绿色通道”政策要求,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从事基础研究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为了获取自然现象和可观察事物的新的基本原理性知识,不以特定或具体的应用为目的所进行的理论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以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为前提,围绕某一特定应用目的或应用可能性而探寻科学理论和技术原理,或大力推广科技成果,获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从事科技咨询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科技情报、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科技评估、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查新等岗位上以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为政府等机构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或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根据研究内容对改进工作方法、推动社会发展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 六 条   本条件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奖项等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等以正式立项任务书、项目合同(未验收项目)或验收合同(已验收项目)为准。企业项目应有相应完整的合同书、委托协议、立项书、结题书等证明材料。所涉及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应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 七 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 2020 年 12 月 1 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 2019 年 4 月 15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前取得以省辖市政府开展评审、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 八 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973 、 863 、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科研项目。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市(厅)级科研项目:指有关省厅单位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地级市(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省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省级重大项目:包括重点领域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型研发专项、重点软科学项目、重大软科学项目、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项目(资助额 200 万元及以上)等科研项目。

  第十 九 条     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 ( CN 或 ISSN ) 、国家级社会团体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第一作者包含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包含共同通讯作者。

学术专著: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第 二十 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通过技术服务、转让等方式实现的,需提供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通过自主经营方式实现的,需提供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特定产品收入和成本核算账目。

  第 二十一 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 二 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豫人社职称〔 2016 〕 10 号) 、 原《 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豫人社办〔 2018 〕 126 号)   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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