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省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导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将评价结果,作为按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在河南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执行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执行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随国家发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八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品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要求,贮存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第九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非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构,须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含办事机构)并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 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能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保守企业秘密,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所在地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机构申报材料,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初审后,将合格机构申报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资质证书及近一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七)开展评价工作的固定工作场所及相应条件证明;
(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公章;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征集、发布本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并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通知,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价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企业。企业从公布的评级机构推荐名单中自愿选择评价机构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四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企业,应提交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材料;
(九)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对其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企业申请减免增值税的,评价内容还应包括对企业是否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是否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认定说明;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30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指导和管理,负责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适时修订本细则,发布更新评价机构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主动商请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内综合利用的企业名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数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整理汇总,于季后15日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材料和业绩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推荐管理。评价机构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开展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和资质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有以下情形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或有转包评价项目的,倒卖、转租评价资质的或其他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评价的企业若有重大工艺变动,应进行再次评价。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评价机构受到举报并经查实的,相关失信信息记入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并推送同级公共信用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