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企业家培训工作,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为加快构建 “7 28 N” 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作出更大贡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厅企业服务办公室统筹负责企业家培训工作,配合省直有关单位制定新时代中原民营企业家 “ 百千万 ” 培训计划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年度行动计划,对企业家培训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四条 厅其他相关处(室、局)负责结合年度业务工作安排提出培训需求,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等建议,并参与相关培训活动的筹备、组织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向辖区有关重点企业,以集中问卷调查、平时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整理报送企业家培训需求和建议,并按要求组织企业家参与培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确定培训方案。厅企业服务办公室根据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年度行动计划,负责对接承接培训任务的国内知名高校、第三方培训机构,拟定培训方案,并征求厅相关处(室、局)意见。培训方案确定后,负责和承担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履行培训费用签报等程序。
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年度行动计划中需要招标的培训项目,厅财务审计处会同企业服务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
第七条 印发培训通知。厅企业服务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制定印发培训通知,根据不同情况,组织开展走进发达国家、走进高校、观摩践学、名家讲堂、政策宣讲、学术沙龙、企业互访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明确培训对象、名额、时间、地点、培训安排和培训要求等,不断提高培训工作匹配性、精准度。
第八条 报送培训名单。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通知要求,会商有关单位,报送符合条件的参训企业家人员名单。
第九条 厅企业服务办公室组织成立培训会务组,厅有关处室选派同志参与培训组织工作。会务组统筹做好培训期间组织工作,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培训方案各项安排。
第十条 培训期间成立班委,由企业家学员推选班长、副班长等班委。对企业家学员进行合理分组,选定两名学员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班长、副班长负责统筹领导培训期间本班企业家学员参训工作。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培训期间本组企业家学员参训工作和交流联络。
联络员主要负责在培训期间建立本小组微信群,传达培训纪律要求,督促本组学员签到,提醒本组学员培训安排,做好本组学员和培训承接单位间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四章 评估反馈
第十一条 培训期间组织企业家学员对培训课程、培训模式、培训效果等进行客观评价和研讨,梳理总结成效和不足,整理汇总形成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对企业家学员出勤到课情况进行统计,反馈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企业家培训名额分配、年终考评等相关工作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厅企业服务办公室每年年底面向参训企业家统计调查当年度培训成果,重点包括同期培训企业间的供需合作、企业与承接培训重点高校间的产学研合作、同期培训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产融合作情况等,征求企业对下年度培训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原则上企业每年只能选派一人参加一期企业家培训活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可分期派一名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参与培训组织工作。
第十 五 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要严格审核参训人员职务等信息,确保真实无误。如有虚假信息, 取消当地当年度下一期培训名额。
第十 六 条 企业 参训人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替换 ,确需请假的,需报所在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同意,并由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厅企业服务办公室报备 。
第十 七 条 已报名参加培训但无故缺席或在培训期间出勤率较低的企业家,其所在企业第二年不得再推荐人员参加培训,并在当年度下一期培训中减少其所在地培训分配名额。
第十八条 企业家和工作人员在培训过程中严格遵守培训承接单位纪律要求, 做好个人 安全 防护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