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 2017 〕 10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 年 8 月 15 日 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规范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确保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聚焦我市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支持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等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数量。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专项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1.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2. 主管部门。指专项项目申请(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3. 申请(承担)单位。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申请、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请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对本地区项目申请(承担)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条 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工作;加强专项实施支撑服务条件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申请、总结、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客观、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中的问题。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县(市)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指南。 第九条 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项目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广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鼓励产学研合作。 3.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支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 4. 项目尚未获得市财政资金重点支持。 第十条 专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焦作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2. 具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创新型示范(试点、龙头)企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等。 3. 项目单位建立有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领导班子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4. 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市财政资金的 3 倍。 5.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 3% ,大中型企业不低于 1.5%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自筹研发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 3 倍。 6. 上年度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或人员 1000 人以下的企业,须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7. 已承担专项项目尚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填写《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书》和《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申报书》,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附件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应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推荐;市科技局集中受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评审与立项程序为:受理公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综合审议、拟立项公示、市政府审批、签订任务书、经费下达。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公示、形式审查、现场核查、综合审议、拟立项公示、报市政府审批、签订任务书等的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市科技局制定总体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在焦作科技网公开。市科技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评审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监督组对专家评审纪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对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综合审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 15 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签订《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申报书和评审意见填写任务书。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经费。项目首批经费拨付经费总额的 50 %,剩余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和验收后拨付。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的内容执行,确保项目目标的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过程管理包括定期报告、抽查和中期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中期评估的结论应根据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因技术路线不可行、项目资金短缺、技术条件或技术力量缺乏等主观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按“终止实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结论为“合格”的,再拨付经费总额的 30 %。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通知主管部门进行督导,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为“不合格”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建议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研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追回项目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项目提前完成,也可提前申请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方式为现场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在焦作科技网公开。成立由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同时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市科技局、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市财政局参与验收。市科技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验收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监督组对专家验收纪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知识产权完成情况;项目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到位情况,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验收材料包括: 1. 《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申请书》; 2. 《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报告》; 3. 《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 4. 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5.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 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技术、经济、财务、知识产权等指标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为通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 20% 经费。技术、经济、财务和知识产权等指标均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 80% (含)以上,自筹经费到位达到 80% (含)以上为完成任务书指标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不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 技术经济财务指标、知识产权指标、自筹经费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 80% (不含)以下的; 2. 提供验收的资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的,擅自修改项目指标内容的; 3.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存在知识产权等纠纷尚未解决的; 4. 超过原定项目任务书执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的; 5. 项目所拨经费挪作他用或其它严重违犯财经纪律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暂缓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暂缓项目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违反财务科技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到期未能完成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 第六章 制度和纪律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实行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1. 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定期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调查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2. 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3.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项目的评审方案、立项信息、验收方案、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绩效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合理规范、可操作、易衡量的绩效评价指标,进一步提升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和专家组独立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和验收并作出结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参加专项各管理环节评审评价的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请、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的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机构和主管部门负责存档。 第三十七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严肃处理。对违反纪律等规定的申请(承担)单位和专家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直至取消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和专家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 2012 〕 7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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