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8 日
焦作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96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完成资金拨付,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且项目单位已经聘请有社会审计机构的,项目单位应当出台具体办法,明确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民政、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履行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分级、分类建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市本级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定)。初步设计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项目,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进行报批。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前款第三项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国家和省特殊规定外,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达到概算深度),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达到概算深度),合计总投资可以突破 1000 万元。
总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对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或者承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
第十七条 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 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根据项目前期推进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并报本级政府审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因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完成审批程序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或者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项目法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具有项目统一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手续、资金落实到位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有关部门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对项目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筹措解决。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或者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投资概算书,调整投资概算与原核定投资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投资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投资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调整投资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原初步设计或者投资概算审批(核定)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外,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同意后调整投资概算。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九条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 2017 〕 71 号)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