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焦政〔2021〕10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7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7 16:54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焦作 市贯彻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 试行 )》 实施方案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有关 部门,各有关单位:

《 焦作 市贯彻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 试行 ) 〉 实施方案 》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202 1 年 6 月 18 日

焦作 市贯彻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

住房管理办法 ( 试行 )》 实施方案

为 切 实 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豫政〔 2021 〕 4 号 ) 精神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清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农民居住权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 严格落实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 试行 )》, 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 , 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 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 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 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 机制

1. 成立领导小组。 2021 年 7 月 15 日前,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和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下设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2. 设立审批窗口。涉及宅基地审批事项,由各乡镇设立一个审批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 乡镇农业农村工作 部门 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 部门 对村民住宅项目进行联合审核,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乡镇政府统一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

3. 加强工作力量。各乡镇 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办公室人员要做到专职专用,人员不足的及时通过选聘予以补充,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运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人口规模设专职或兼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本村 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二) 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1. 编制 村庄规划。 各县(市)区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以县为单位,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对村庄进行科学分类, 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县域层面的村庄布局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和需求,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2. 核发规划许可。已有村庄规划的,在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时,要严格落实并执行。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村民住宅用地规模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并在 县、 乡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做为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的依据 ,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3. 成立乡 村 规划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底前,各乡镇应建立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规划师、乡贤、村委干部、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的乡村规划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规划委员会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统一管理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风貌管控的有效管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行为,杜绝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的随意性。

(三) 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1. 预留用地空间。 结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市)区在编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 可预留不超过 5% 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

2. 保障建设用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禁一户多宅。人均耕地 667 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和城镇郊区,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34 平方米;人均耕地 667 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67 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 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5% ,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市、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集体要充分挖掘村内荒坑、荒地、荒宅等土地资源,依法依规收回集中供养五保户闲置的宅基地,集中整合规范使用。宅基地建房用地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电力等用地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 做好风貌管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农村建筑风貌管控的业务指导,按照《河南省农村住房设计图集编制导则(试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地域特色、地理地貌、民俗风情、文化传承、居住习惯等,编制 10 套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评审程序通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无偿提供给村民选取使用。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照以上要求分别编制 10 套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选取使用。 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2. 对村民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注册设计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纸,乡镇政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设计规范和建筑风貌。

3. 各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外聘专业人员等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管。要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按图纸建设或未按合同施工的行为,立即制止,及时纠正。

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五) 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1.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每个乡镇要安排充足的执法人员,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装备。

2. 各县(市)区要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加大对乡镇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对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可以实行县乡联动。

3.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建立协管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六)探索开展宅基地改革

各县(市)区要制定一户多宅腾退办法和村集体内部转让规则,确保村内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要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的途径和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以农房联建、入股等形式发展康养、旅游服务等有效利用形式。各县(市)区可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稳慎推进,积累经验。

三 、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焦作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细化方案,稳步推进。 各县(市)区要围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要制定一户一宅认定条件,明确分户条件, 2021 年 7 月 15 日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三)落实经费,强化支持。 各县(市)区每年要将管理经费纳入 本级 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保障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四)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分级分批对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和乡镇一线工作人员开展轮训,使其正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五)严肃纪律,规范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辖农村的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执行。

附件: 1. 焦作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附件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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