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限值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额定功率37千瓦以下的机械排放烟度值不高于0.80m-1,37千瓦及以上的不高于0.50m-1。

二、调整后的禁用区范围

(一)G207(含焦辉路、影视路、中南路、新园路、广兴路)—G327—规划的东海大道—待九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二)五城区行政区域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六县(市)自行调整本辖区禁用区。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要求。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四、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2017年10月24日)同步废止。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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