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 ( 焦政办〔 2020 〕 39 号 ) 等 文件相关要求,结合焦作市实际,扎实推进焦作市 各煤矿 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工作职能制定本 指导意见 。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精神,高质量推进焦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象
我市辖区内的煤矿生产经营 主体 。
三 、信用 等级评定
市 工信局根据 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发布的 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作为主要依据, 对 煤矿生产经营 主体实施 分级 分类 监管 ,具体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分别代表信用评级为优秀、良、中、差。企业 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变更时,市工信局根据变更情况及时对分级进行调整。
四、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1.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 煤矿生产经营 主体 , 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并且在国家、省、市的规定检查之外,不再额外进行检查 。
2.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 煤矿生产经营 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工作。
3.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 煤矿生产经营 主体,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业务安全知识学习,定期进行开展考试 。
4.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 煤矿生产经营 主体,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不定期开展 随机抽查 ,加强业务安全知识学习,定期进行开展考试 。
本意见 由 焦作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内实行。
202 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