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焦政〔2023〕1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10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0 17:18 来源:办公室

焦作 市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 执行 。

202 3 年 7 月 31 日

焦作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 市级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进一步 规范投资 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 市级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以下简称 政府投资 建设 项目 ) ,是指 市级 政府全额投资 和以 市级 政府投资为主 的 建设 项目, 以及 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市级 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 指 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 ; 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 ,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第 三 条 市审计 局 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 、 竣工 决算 真实 性 合法 性 、 投资 效益 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直接 有关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 相关 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 四 条 市审计局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 、 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 建设 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 五 条 市审计局 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对 与 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 六 条 市审计局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所需经费 ,应当 列入 市 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审计局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审计局和审计人员 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 八 条 市 发改 、财政、 住建 、 自然资源 和规划 、城管、 住 房 保障 、交通 运输 、水利、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 、 配合 市审计局开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审计计划 和 实施 程序

第 九 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市 审计 局 根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年度审计计划,报 市 委 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 批准 后 组织实施。 市审计局 应当 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 批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

市 发改、 交通 运输 、水利等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将年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批复清单 和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投资 1000 万元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抄送 市审计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 及时 将调整情况 告知 市审计局 。

第 十 条 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 单位 , 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 一 条 总 投资 额 5000 万元以上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 单位 , 应当自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结果报送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 二 条 被审计单位 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供项目前期立项、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 ( 含电子数据 ) ,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 完整性负责。

第十 三 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 一 ) 国家 、 省、市 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二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 三 )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四)内部控制 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

(五) 工程、 设备、物资和材料 招标 采购情况;

(六)有关合同签订 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

( 七 ) 工程质量、安全等管理情况;

( 八 ) 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 ;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 四 条 市审计局 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有权对社会 审计 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的被审计 单位 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 应 当出台具体办法,明确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工作接受 市审计局 的 监督核查,并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审计整改和 结 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并 将整改情况书面 报送 市审计局 。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 应当 及时将 审计 监督 中发现 的 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 将处理结果 告知 市审计局 。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 应当向 市委 审计委员会和 市 政府报告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结果 ;对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 , 以审计要情或 者 审计专报形式向 市委 审计委员会和 市 政府 报告 。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 实施审计过程中 发现正在造成资金损失 、工程 质量 问题 、安全 问题 等需要立即整改的问题, 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 立行立改 ;出具审计 报告 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检查 被审计单位的整改 落实 情况。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 应当 对 被审计单位 的 整改情况 进行跟踪 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执行 市审计局 作出的处理 、 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 市审计局 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情况;

(三)根据 市审计局 审计建议采取措施情况;

(四) 其他需要检查的 情况。

第 二 十条 市审计局 应当 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客观公正 地 向社会公告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一 条 被审计单位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 或者 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或者 拒绝、阻碍检查的, 市 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 照 有关规定进行 处 罚; 市 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相应 处理的 建议 ;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二 条 改变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资金用途和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以及项目建设中存在重大资金损失浪费、质量 问题 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审计局依法作出处理 、 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 三 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四 条 国有企业 以及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 六 条 本办法自 202 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28 年 7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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