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现就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二、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外费用及其他收费
(一)合理分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政府合理分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市、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
(二)妥善处理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及运维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三)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三、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的精神和内容,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做好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
(二)制定应对预案。要全面梳理掌握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涉及的需按规定清理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资金规模,评估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企业运行、定价成本、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影响,制定应对预案,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政策措施平稳落地。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查处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不执行清理规范政策、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案件,并要求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切实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负面舆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家清理取消各项不合理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的具体工作方案。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