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成果科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扶持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汴政〔2019〕2号)文件精神及《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汴科文〔2019〕77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1年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具有一流的研发条件和人才团队,以支撑引领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产学研紧密结合,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开封市内,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备案条件
符合《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汴科文〔2019〕77号)第五条规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开封。
2.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具备较强的科研与经济实力,一般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省级科研平台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3.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与当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主要从事应用技术开发,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成立当年组建单位能够给予研发经费保障,以后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5.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原则上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6.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拥有1名以上具有不低于省内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带头人,研发人员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7.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单纯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1.《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四、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申报单位对照备案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提交至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时发送电子版申报材料。
2.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推荐报送。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对于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填报《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3),推荐意见及汇总表加盖主管部门印章,按通知要求报送至市民之家2楼综合服务(8号)窗口(电子版一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开封市市民之家2楼综合服务(8号)窗口
受理时间:2021年10月26—28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联 系 人:宋伯舟 宋志鹏
联系电话:0371-25955592
工作邮箱:hnkfkj1@126.com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