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开封市城区集中供热收费价格的通知
汴发改价管〔
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集中供热用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为深化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缓解供热企业价格与成本倒挂局面,在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收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热在按面积计费、按热量表计费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两部制计费模式,供用户结合自身用热实际自主选择,计费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按面积结算的居民用热价格
按面积结算的居民用热价格由0.175元/日·平方米调整至0.19元/日·平方米,计量面积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
(二)按计量表结算的居民用热价格
按计量表结算的居民用热价格由0.1458元/千瓦时调整至0.1871元/千瓦时。
(三)按两部制计费结算的居民用热价格
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用户总热费等于基本热费加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价按调整前面积结算热价的30%确定为0.0525元/日·平方米;计量热价按调整前计量表结算热价的70%确定为0.1021元/千瓦时;基本热费等于基本热价乘以计量面积乘以供热天数,计量面积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计量热费等于计量热价乘以热表抄见量。公式表示如下:
用户总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90%×供热天数 热表抄见量×计量热价
按两部制计费模式结算的居民用户采暖季总结算费用,最高按调整后面积热价预交金额封顶。在每年供暖开始前,用户报停用热的不计收热费。
(四)对低保用户实行热费减免20%优惠政策。
(五)关于供热计费模式的选择。用户在每个采暖季开始前预缴费时可以自行选择计费模式,计费模式确定后本采暖季不可更改,下一年度采暖季开始前可以更改。
(六)建立供热成本年度监审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供热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结合成本监审情况和我市供热实际,适时上调或降低供热价格。
二、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原有标准保持不变,具体为:按面积结算为0.28元/日·平方米,按计量表结算为0.26元/千瓦时,按蒸吨结算为210元/蒸吨。直供到由单位自管或物业部门管理的居民区换热站的用热价格为140元/蒸吨。
三、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上述供热价格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开封市西区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汴发改价管〔2008〕509号)同时废止。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