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监督诚信科

各县(区)科工信局,局各科(室)、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研诚信管理,加快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提高我市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开封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开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7月13日

附 件

 

开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科研活动实施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评估活动全过程,具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以及科技人才、科技奖励、科技服务活动、各类创新平台、载体、机构、企业等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验收、报告、咨询、监督与评价等有关活动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没有相应的科研诚信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承担(申报)单位、受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技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以及承担(申报)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党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标准统一、强化监督、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科研诚信管理和推动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协调配合上级部门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八条  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科研诚信统筹管理,构建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覆盖科学技术活动全领域各环节的诚信管理制度。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九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各责任主体在参与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人才,以及参与评比表彰奖励、科技服务活动等工作前需按规定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十条 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事前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平台等申请立项、验收通过、划拨资金、授予荣誉等各项工作的前置必备条件,对在失信期内的相关责任主体,或被“信用中国”系列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以及申报材料、任务书(合同书)、承诺书、审计报告、验收结论等。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奖惩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违反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任务书(合同书);未按任务书(合同书)要求报送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考核指标、未能通过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将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等行为。

 2.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影响受托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行为。

 3.咨询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参加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

 4.其他违反科技创新活动等专项管理规定,导致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违反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书)、委托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发生第十二条(一)一般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2次)等。

 2.承担(申报)单位隐瞒、包庇、迁就、纵容项目承担(申报)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行为;主管部门做出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决定后,拒不按要求退还财政资金的。

 3.承担(申报)人员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买卖、代写论文或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对科技报告、科研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擅自超权限调整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4.受托管理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5.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委托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行为。

 6.咨询评审专家利用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

 7.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实行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守信激励、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

(一)守信激励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三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纳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

 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优先提供科研创新便利,在推荐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申报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与研发服务机构,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客户端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科研守信先进典型。

(二)一般失信主体。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般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纳入一般失信主体名单,失信期为一至二年(含二年)。

 对一般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措施:警告、诫勉谈话;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或科研活动,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剩余项目经费不再拨付;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在失信期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平台)和评比表彰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

(三)严重失信主体。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含五年)。

 对严重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措施: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在失信期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平台)申报、项目实施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撤销并追缴其已获取相关科技方面的项目、资金、称号、荣誉等;永久取消参与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资格。同时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逐级上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市本级科技计划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对超越市科技局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提请上级部门或市直其他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四)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确切违背科研诚信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并保护实名举报,以匿名方式举报,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八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科技监督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其它社会组织等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在接到举报线索并进行核实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办法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等做出处理决定,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和相关责任主体。调查处理程序按照《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豫科〔2021〕7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用调整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守信激励主体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守信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从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中移出。对一般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相关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一条 失信主体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取得显著成效,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可向市科技局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技局调查研究、审定同意后,可按相关规定实施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科研项目、平台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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