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除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和高新区所管辖的城市建成区区域。
第三条 市区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均有清除积雪的义务,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完成应承担的清雪任务。
第四条 市区的清雪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检查、督促,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沿街各单位和临街店铺从各自边界线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本单位和临街店铺负责组织清扫。
公共路段的积雪,由街道办事处分片划段,指定单位负责清除。
主干道交通路口的积雪,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环卫专业人员清除。
市区7座桥梁(淞江路董庄立交桥,嵩山路沙河桥、澧河桥,人民路澧河桥,泰山路沙河桥,交通路沙河桥,金山路沙河桥)的桥体、引桥,5座涵洞(淞江路涵洞,人民路涵洞,湘江路涵洞,黄河路涵洞,滨河路涵洞)洞内以及引道的积雪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除。
街头游园、广场内人行道上的积雪,由游园、广场的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火车站站前广场的积雪,由火车站负责清除。
驻漯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完成临时性突击任务。
第六条 白天降雪应当在雪停后立即开始清扫;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上班后立即组织清扫。所有积雪必须在雪停后2日内全部清除完毕。
第七条 节假日期间降雪的,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清扫积雪,不得以节假日放假为由拖延或拒绝清扫积雪。
第八条 清扫的积雪应堆放在人行道行道树下或草地内,禁止在道路的车行道、公交车站台、花灌木丛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积雪;禁止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
第九条 相关单位和临街店铺无能力清扫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清扫。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负责清除积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道路交通设施和其它公用设施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 对在清除积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清雪义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随地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各建制镇冬季清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