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府制定了《漯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漯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构建和谐漯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建立条块结合,市、县、乡、村、企业联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群策群力、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局面,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组织建设
  (一)领导协调机构
  按行政区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及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园艺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高新区管委会、市农机局、市供销社、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电业局、市气象局、市烟草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漯河分公司、市消防支队、武汉铁路局漯河车站等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成员。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都要成立安委会(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副组长)。
  各县区安委会,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区长任副主任,县区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县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县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任主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任副主任(副组长),乡镇、办事处下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可单设,也可与乡镇、办事处其他机构合署办公,具体情况由乡镇、办事处确定。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1-3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的资格由市安监局确认,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各行政村村委会(居委会)比照乡镇、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1-3名,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综合监管机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县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专门管理机构
  1.按行业区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各行业、各系统、开发区、驻漯单位参照行政区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根据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安委会(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组长),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任副主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及车间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和相关工作副职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及车间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1-3人的专(兼)职安全员。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安监局组织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接受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
  三、办公基础设施建设
  (一)县区、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信联络设备及必要的办公设施,办公条件要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二)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道路运输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检测检验、应急救援等设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制度建设
  (一)工作职责
  1.各级安委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研究、部署和指导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各项安全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2)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3)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面提高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5)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及时组织、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6)完成上级安委会和本辖区政府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2.各级安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承担安委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2)制订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并层层分解,定期督查运行情况,年终实施考核。(3)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4)定期汇总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5)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6)收集发布安全生产信息。(7)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8)承办上级安委会、政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1)认真学习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常识,自觉接受所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领导。(2)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落实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掌握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情况。(3)协助单位负责人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工遵章守纪。(4)经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纠正生产中“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5)跟踪监督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采取果断措施,加强监控直至消除隐患。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职责:(1)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当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5)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会议制度
  安委会(领导小组)实行定期安全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1.安委会(领导小组)例会主要任务: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审议通过安委会(领导小组)重大安全事项,审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审议通过以安委会(领导小组)名义对外发布的重要决定;讨论以安委会(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议题、内容、时间安排和文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听取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汇报;讨论其他需要在安委会例会讨论的事项。
  市、县区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乡镇(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委会(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村(居)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
  各级安委会(领导小组)针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危险源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2.安委会(领导小组)专题会议
  安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主持召开或委托召开由全体成员参加或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专门工作问题。
  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组织和督办查办工作由安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安委会(领导小组)各类会议的记录和有关材料都要定期归档保管。
  安委会(领导小组)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工作制度
  1.检查制度(1)各级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的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同时开展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及不定期抽查活动。(2)检查前要制订具体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法、检查范围等。(3)建立检查档案。将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及发现的隐患记录在案,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对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整改,下达整改督办通知。2.报告制度
  安委会(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应向安委会(领导小组)简要报告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书面报告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底前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与部署。
  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3.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河南省《关于强化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领导责任的意见》(豫综治委〔2004〕22号)、《漯河市人民政府批转漯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意见的通知》(漯政〔2002〕2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关于查究发生重大社会治安案件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漯办〔2001〕4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追究各相关责任人员的事故责任;对完不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4.宣传教育制度(1)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11.9”等社会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2)开展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新进厂职工或换岗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3)建立安全宣传教育档案,完整记录教育情况。
  5.安全培训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后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3)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每年定期开展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4)建立培训档案。6.档案管理制度(1)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文书档案实行专柜专盒存放,专人保管。(2)档案盒设置归类要有以下内容: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上级来文、本级发文、目标责任书、安全检查资料、教育培训资料、隐患登记整改资料、重大危险源及重点部位登记监控资料、应急救援预案、政策法规、事故统计及调查资料等。(3)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文书档案是必查必看的内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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