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漯河市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日
漯河市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完成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
2006年,黑河--漯邓桥、三里河--栗园桥、颍河西华--址坊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100mg/L、95mg/L、40mg/L,氨氮浓度(参考指标)分别达到15mg/L、15mg/L、5mg/L。2007年,黑河--漯邓桥、三里河--栗园桥、颍河西华--址坊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90mg/L、80mg/L、30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8mg/L、10mg/L、2mg/L。
(二)工作目标及职责划分
依据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各县区分别对所辖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对所承担的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任务负责,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辖区内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一是彻底取缔“十五小”企业,严禁死灰复燃;二是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保证辖区内工业企业按期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废水排放满足市定控制指标要求;三是加强环境监管,确保所辖区域内企业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四是严格控制新污染。所有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规定的水质排放指标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工作任务:2006年,深度治理河南银鸽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重点污染源,进一步改进治污工艺、提高治污水平,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全市30家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废水排放满足市定控制指标要求。(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任务详见附表1、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表2)。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保局长负责监督。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治理任务完成后,须经省、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市、县区政府责令企业停产治理。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环境监管人员因未能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
工作任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
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黑河、三里河、颍河的新建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80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25mg/L。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环保局长为具体负责人。
凡发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除对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外,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2006年6月底前,舞阳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出水水质达到控制指标要求;2006年11月底前,临颍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出水水质达到控制指标要求。
2006年11月底前,市污水净化中心脱氮设施必须建成投运;2006年,市污水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开工建设;2007年11月底前,市污水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建成投运。
2006年12月1日起,市污水净化中心氨氮排放浓度执行一级A标准。自2007年1月1日,我市所有建成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见附表3)。
工作标准:应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和脱氮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建设并投入正常使用。应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地基开挖,有明显的形象进度。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县城建部门负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城建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目标责任书中要求2005年应建成的临颍县污水处理厂2006年11月底前仍未建成投运、舞阳县污水处理厂2006年6月底前仍未建成投运的,视为当年所辖县政府目标未完成,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防污染反弹
工作任务: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工作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备必须彻底拆除,移离生产车间或原生产安装位置;对死灰复燃或新建“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必须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恢复环境原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设备,电力部门负责停止生产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2起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批评,并由市财政直接从县区财政扣缴10万元;2起以上的,除对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批评、由市财政直接从县区财政扣缴30万元外,还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的责任,同时追究辖区内乡镇长的责任。严禁电力部门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禁行政机关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市污水净化中心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工作任务:市污水净化中心处理设施稳定连续运行。
工作标准:市污水净化中心出水水质COD浓度≤60mg/L,氨氮浓度≤25mg/L。2007年12月1日起,氨氮浓度≤5(8)mg/L。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市污水净化中心有2次及以下出水水质COD排放浓度高于60mg/L的,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除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外,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实行生态水调度
工作任务:搞好境内颍河闸坝调控,保证枯水期(11月份、12月份、1月份、2月份、3月份、4月份)颍河流量达到1.5立方米/秒。银鸽公司第二生产基地实行生态水引水工程,确保银鸽东厂生态水引水量不低于15000立方米/日(生态调水控制工程见附表4)。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分别由郾城区人民政府和银鸽公司负责,郾城区区长、银鸽公司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郾城区人民政府和银鸽公司应积极搞好生态水的调控,保证生态水调控量不少于规定值。
(七)实施黑河生态治理工程
工作任务:考察论证黑河生态治理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开展黑河流域生态治理工程试点工作。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水利局及召陵区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市政府2006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县区县区长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对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召开水污染防治专题工作会议。把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严格责任追究,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综合措施,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监管。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派专人分包乡(镇),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深化治理企业和重点监控源必须在废水总排口安装特征污染物(COD、氨氮等)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并具备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1倍及以下的,发现一次停产治理,予以经济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没收非法所得;发现二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1倍以上排污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环境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目标断面水质浓度1次超过目标值的0.5倍及以上的,按2次不达标计算扣分;目标断面水质连续2次超标,向县区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市通报;连续三次超标则确定该县区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达标。同时,对各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标的,参照《河南省水环境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管理办法》,对负有责任的县区政府处以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的责任。
(四)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废水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禁止排污。
(五)加强部门协作。环保工作牵涉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强化监管,通力协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对县区须扣缴的财政款项按时扣除,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对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发布水污染综合整治信息。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关闭取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相关手续。责令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排污企业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和停产治理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正常运行。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督促市污水净化中心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出水水质满足省、市环保控制指标要求。水利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搞好境内颍河闸坝调控及沙河入尧河水量调配,保证枯水期颍河生态流量。监察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制定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定期组织新闻发布。市环保局每月发布各县区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任务汇总表
2.黑河、三里河、沙颍河流域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一览表
4.生态调水控制工程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