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制定的《漯河市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漯河市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6月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相结合,着力解决一些地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管理不严、流散社会的突出问题,强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爆涉枪案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要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一)集中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以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
(二)严格检查整治涉爆涉枪单位,及时查堵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使涉爆涉枪单位的安全管理隐患、漏洞明显减少。
(三)严厉打击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发生的涉爆涉枪大案要全力攻破,发现的非法制贩窝点要彻底端掉,对于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显著减少。
(四)着力推进我市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科技含量,使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管理秩序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重点
1.重点监管涉爆从业人员,曾因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人员。2.重点整治违法违规购销,乱存、乱放、私藏、转让爆炸物品以及民用枪支弹药配置单位违法违规购销,涉爆涉枪储存库房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行为。3.重点打击爆炸犯罪,持枪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犯罪,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犯罪,走私枪支弹药,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犯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的行为。4.重点查处和收缴私自销售仿真枪的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19日前)。成立组织机构,部署专项行动,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6月20日―9月14日)。按照工作重点,采取各种措施,严打涉枪、涉爆、管制刀具及弩等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一批大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阶段:总结深化、建章立制阶段。(9月15日―9月29日)。对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市对涉枪、涉爆、管制刀具及弩等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防控、发现、打击能力。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刘运杰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钮遂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林文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廉忠任副组长的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陈剑岭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警令部、政治部、刑侦、后勤、法制、通信等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专项行动结束各级工作协调机构自动撤销。
五、工作措施
(一)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在乡村、街道、企业、学校周边等地方广为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使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力推动收缴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对重点收缴对象要加强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逐一做到“三告知一提醒”。即:告知国家有关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管理的法律规定,告知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及法律责任,告知按规定主动上交的从宽处理政策,提醒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动员教育重点人员主动配合开展收缴工作。
(三)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列出重点收缴的地区、单位和人群,进行拉网式收缴,确保收缴工作不留死角。要把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的地区,涉爆从业人员、涉嫌私炒炸药和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的人员,以及涉嫌持管制刀具打架斗殴、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作为工作重点,落实专人,落实责任,不遗不漏,彻底收缴。
(四)对列入整治的重点地区,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和村(居)委会,采取领导包片包村,民警包场点包户的方式,逐村逐户逐场点动员群众主动交出非法使用、私藏的爆炸物品和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对拒不交出的,要依法收缴。要全力保证本辖区无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确保对重点地区的收缴工作落到实处。
(五)要加大对学校周边、外来人员聚居区、治安复杂地区社会面的巡逻执法力度,强化对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部位的查控措施。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尤其是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要一律当场扣押。
(六)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能就地销毁的,要立即就地销毁;对不能就地销毁的,要制定科学严密的转移、销毁方案,及时组织销毁,确保安全。对收缴的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由市公安局统一收缴并送省公安厅组织集中销毁。对可发射制式子弹的枪支,销毁前要按规定制作弹头、弹壳样本。
(七)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检查整治。对辖区农用硝酸铵、硝基复合肥达不到《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未办理持枪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要依法收回,严格配置管理。要对涉爆涉枪单位储存库房的看护制度、守卫力量和防盗报警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守卫力量不足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储存资格。
(八)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涉枪、涉爆、管制刀具及弩等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现的案件要立案侦查,全力侦破;对发现的线索要认真查证,落实到底;对涉枪、涉爆逃犯,各级公安机关要责任到人,全力缉捕;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要依法查处,绝不能降格处理;要把涉枪、涉爆、管制刀具、弩等案件的源头作为侦查办案重点和结案标准,加强对源头的打击。
六、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派出所对涉爆涉枪单位的监管职责和工作要求,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要加强执法机制建设,规范许可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夯实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监管基础工作。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治安部门、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重要职责,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涉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逐一进行查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办案责任,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打击;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三)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属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要按照公秘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在涉爆涉枪从业人员中建立特情耳目,确定治安信息员,落实监控管理措施,全面提高对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控制和发现、打击能力。
(五)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大力推进爆炸物品、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进一步严格规范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科技化监管手段,强化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流向监控,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逐地区、逐单位、逐案件,落实清查收缴、检查整治和破案打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建立严格的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的,要结合案件侦查和事故调查,严格倒查从业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管理责任、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严肃追究管理、监督失职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七)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哪里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找准主攻方向,细化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
(八)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公安机关要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协调小组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的成果。
(九)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期间,专项行动总体情况由各地协调小组统一收集报送。各地协调小组要坚持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备勤,密切与有关部门、警种的联系沟通,并做好情报信息的上报工作。各地专项行动总结报告要于9月29日前报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漯河市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返回列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