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违法违规专项清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漯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土地违法违规专项清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土地违法违规专项清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根据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力量对全市历年来所发生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清查出违法用地1005宗,面积14188.946亩,其中耕地12293.376亩。按时间划分:1999年前的违法用地436宗,面积6231.56亩;1999年至2004年底前的违法用地366宗,面积5190.21亩;2005年以后的违法用地203宗,面积2767.176亩。从违法类型看,道路、公益事业、行政单位用地89宗,面积1488.374亩;免烧砖厂占地76宗,面积770.43亩;养殖业占地54宗,面积1257.56亩;其它占地786宗,面积10672.582亩。其中,非法转让土地5宗,面积84.9亩;违反规划用地32宗,面积218.65亩。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清查中的违法违规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和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特对此次专项清查中的土地违法违规用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新《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1999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违规用地,按照老《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配套法律法规,从轻处理,责令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写出检查,依照当时政策交纳有关税费,从轻处罚后,完善用地手续。
  二、对新《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后(1999年1月1日之后),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之前(2004年10月21日之前)违法违规用地,根据违法情况,能够主动配合处理,对问题认识深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写出深刻检查,按当时政策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从轻处罚后,完善用地手续,不再追究当事人责任。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要做出深刻检查,按规定依法处罚后,在这次规划修编时调整规划,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之后(2004年10月21日之后)至2006年6月20日全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之前的违法违规用地,根据违法情况,能够主动配合处理,对问题认识深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及监察部门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后,按当时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及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及监察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可在这次规划修编时调整规划后,再依法进行查处,按当时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及交纳有关税费,并完善用地手续;如不能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拆除。
  四、对2006年6月20日全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之后的违法违规用地,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违法性质严重、触犯刑法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对基本农田的审批,对违法性质严重的,必须从严从重处理;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对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
  五、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需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六、对清理后需补办手续的,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资料分别集中报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限期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凡逾期不反馈意见的,即视为同意,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已发放的不得通过年检,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规划、环保、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各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协调和督导,保证有关部门协调一致,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共同维护健康的土地市场秩序。

  附件:专项清查土地违法违规用地审报资料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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