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一体化试点户籍改革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06〕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城乡统筹的思路,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进,稳妥有序,协调发展”的原则,突破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有效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城乡一体化户籍改革的实施范围:全市所辖四区两县行政区域。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取消“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即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称“居民户口”。凡在我市范围内居住的居民,统一登记为漯河市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后,办理户口迁移时,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人口统计口径参照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乡性质划分,相应统计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其中市区所辖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县辖镇所辖居民委员会或镇政府驻地村委会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均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二)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
  1.凡在我市市区、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本人提供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房屋合法产权证明、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辖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核实后报县、区公安(分)局审批。随迁人员仅限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直系亲属。
  2.协议租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具有合法身份和合法收入,租住具有独立门牌号的单元住宅房,且暂住并交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准予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入。由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申请人提供的租房协议、暂住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办理审批手续。有就业单位的,户口可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上;没有就业单位的,按实际租住房门牌号落户;无入户地址的,由社区或居委会设立集体户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进一步降低外来从业人员落户条件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正式聘用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申请人凭劳务合同、暂住证、交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务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可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上。
  (四)加快城镇及近郊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
  1.市内农村户口迁入城镇的,允许保留其承包地5年,5年后鼓励实行承包地有偿流转。
  2.城中村和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居民,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纳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有条件的“城中村”和近郊居民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原集体待遇。
  (五)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
  1.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含在私营企业就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及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入户单位集体户口或亲朋好友户口。有就业意向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河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所在单位录用证明;未就业的,持人事部门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即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往规定办理。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经营或生产实体录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迁入。符合条件的,由投资人或业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向县、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准迁手续。(
  六)直系亲属投靠,工作调动,复、转、退军人等户口的办理仍按照现行户口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户籍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及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和群众自愿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做好城乡一体化户籍改革工作。
  (二)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简化户口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批。既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又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严防弄虚作假。不得利用户籍改革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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