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控制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土地调控政策,按照“从严从紧,依法依规,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一步控制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土地,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上项目建设用地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上项目建设用地,严格按照《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和《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标准核定用地,认真核减多用土地。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中规定的项目用地条件的,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用地条件限制用地或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在其它县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80万元。选址在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7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选址在其它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300万元(其中临颍县作为扩权县为5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不单独供地的项目,可进入工业集聚地的标准厂房生产。
  二、关于批而未供土地
  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依法批准后满1年未供地的,要调整用地项目,不再受理原报地单位新的建设用地的申报。对2006年年底以前批准使用征收的土地,供地比例不得低于80%,否则,停止对原报地单位新的建设用地的申报,直至供地比例达到80%以上。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可以单独供地的,其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限价,用地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指标以内。可以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要限定开工建设时间和进度,超过开工建设时间的,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
  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供地不得低于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四、关于空闲土地
  对因单位撤销、破产、停产、关闭或限制使用等原因形成的空闲土地,可直接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其中,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限制使用的企业用地可进行土地置换。
  对无主或废弃的空闲土地,要依据城市规划用途,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分类,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处置。
  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因迁址或根据城市规划用途确需迁址重建的空闲土地,要将其原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回,并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确需迁址重建单位使用的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列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五、关于闲置土地
  对出让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法定时间、划拨土地超过批准动工建设日期或法定时间满2年以上的闲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处置;不到2年的,按不低于宗地总价20%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退回已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取得费用;新开工项目因资金不到位不能按预定计划建设实施的,或核减用地指标,或调整用地项目,或恢复土地耕种。
  对因规划用途调整或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形成的闲置土地,要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的土地用途和确定的使用条件,重新约定限期开发时间,或协商等价置换,或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对因贷款抵押形成的闲置土地,作为偿还贷款已由金融机构质押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后,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所得土地收益中,原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原用途的评估地价作为收购价,收购价款可用于偿还债务;原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对因法院查封形成的闲置土地,司法判决已生效的国有划拨土地,要按出让土地处置,先补交出让金,后偿还债务。政府不便收回重新处置的,委托法院进行处理。
  六、关于低效使用土地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超过用地控制指标和产业结构调整退出的企业用地,不再增加新的用地面积,或随同企业改革一并处置,或收回使用权重新处置,或整体搬迁置换,或鼓励企业发展社会服务业;对符合城市规划用途但超出用地控制指标属划拨土地的,进行指标核减后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便收回的,实行有偿使用;属出让土地的,其使用权可协商进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对旧城区待开发改造因资金短缺无力开发或亏损企事业单位使用形成的低效土地,以及社会效益低下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建筑用地,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可将拆迁改造、收购储备、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工作结合起来考虑,制定年度盘活计划,先易后难,逐步改造。
  对乡镇企业用地量大造成的低效使用土地,可参考国家或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进行审核。超出标准部分实行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项目,采取措施鼓励其在产业集聚区内使用多层标准厂房。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建、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指导用地单位合理利用土地,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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