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储存为一体)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至9月,在全市大力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
  1.将员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的工业“三合一”场所;
  2.集住宿与生产为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3.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公共娱乐场所;4.从事餐饮、维修、销售等经营活动,且留宿从业人员的商业店铺;5.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6.集贸市场、沿街门店集住宿、营业、储存为一体的个体“三合一”场所。
  二、整治措施
  1.凡在厂房和仓库、商场(市场)、地下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责令立即清理留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以5日以下拘留。
  3.集住宿、生产于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部分要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
  4.对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或在住宿与经营部分之间设置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物,且留宿值班人员不得超过2人。
  5.在人员住宿部分的外窗或阳台上设置金属栅栏的,责令限期拆除,确需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并配备灭火和逃生自救器材。6.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但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无条件改造的“三合一”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并采取断水、停电、查封、关闭、暂扣许可证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关停到位。8.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妨碍执行公务、粗暴干扰执法的,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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