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精神,改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统称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长期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担保困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是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以及打造“两个名城”,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市中小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和全面提升质量效益的重要时期,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已成为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引导、调控和服务作用;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近年来,全市建立了一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目前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少、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与担保需求的矛盾突出;行业管理不完善,经营运作有待规范;政府财政担保引导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等问题。为此,必须站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坚持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四)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五)主要目标:2007年组建成立漯河市信用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底前各县区都要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初步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信用担保网络;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引导成立3-5家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全市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累计达到5亿元,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具有较强的融资担保能力。
  三、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六)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行业发展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七)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目标管理。
  (八)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对担保机构的再投入机制,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不超过政府出资额5%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九)对列为省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经有关部门审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免征的税金原则上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一)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二)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有关部门和金融等机构应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三)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积极为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办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经担保机构承诺的中小企业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合理确定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十四)进一步发挥城市信用社作为地方银行的优势及服务全市广大中小企业的功能作用,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战略合作。
  四、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十五)登记注册机关在办理申请设立或变更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时,由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并报上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担保业务。
  (十六)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它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十七)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倡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设立担保机构中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十八)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5%。
  (十九)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二十)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
  (二十一)漯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是市级区域范围的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全市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创造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条件,提高全市担保行业整体素质和融资担保能力,分散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服务
  (二十二)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县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二十三)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人事、公安、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
  (二十四)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高担保机构的透明度。
  (二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支持成立漯河市担保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与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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