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
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市司法局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04号)精神,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范围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漯河市法律援助范围》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之外,我市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项赔偿的;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三)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漯河市法律援助委员会《漯河市法律援助受援人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市县职工(下岗职工)以当地政府当年规定的职工工资最低标准线上浮50%。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求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二)可证明是养老院、孤独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各县区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将本《意见》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各地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列入法律援助公示栏、法律援助明白卡,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介,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制度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督导工作,狠抓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