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构筑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一市一场、资源共享、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市场及规定媒体发布;相关评标专家库统一建立、管理和使用;统一进行全程场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相关收费统一在市场结算。
  (二)管办分离原则。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职能与交易经办职能分离,监管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设,实行行政管理、市场服务、执法监督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政府部门不得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场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影响市场公正的活动。
  (三)规则主导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相关环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三、完善管理体制
  (一)成立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市交管委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水利、国资、林业园艺、审计、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二)市交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负责市交管委的日常工作。市交管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建委、国土、资源、卫生、交通、水利、国资、林业园艺等部门分管副职及相关行政科室负责人组成。
  市交管办主要职责是:在市交管委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配套政策和制度规则;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管理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或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等。
  (三)成立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主要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职责。隶属市建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中心和产权交易市场、市国土资源局的地产交易所等交易经办机构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作。各交易经办机构主体地位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职责任务不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信息、交易情况及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会同有关各方做好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工作;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程序和具体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内秩序;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负责对进驻中心各交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等工作。
  四、界定进场项目和范围
  市区范围内(含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开发区)下列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等;(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三)公立医院按规定纳入统一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采矿权出让;(六)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市政设施经营权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养护等项目和服务的招标、转让、出让;(七)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转让、租赁;(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九)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十)权限内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十一)国有(集体)林权的招标、拍卖;(十二)其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必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目录,由市交管办组织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交管委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执行。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以“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市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种专项监察、执纪监督;要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完善招标投标预警机制,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全过程监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确保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加强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市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水利、国资、林业园艺等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在进行相关交易活动时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现场监督。各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确定专人,负责对本区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监管和现场监督。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强化对进驻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违反规定、不按程序、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对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交易中心负责,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交易中心可以向派出单位和组织部门推荐提拔或重用。所有进驻人员的调整、使用,派出单位作出决定前,应征求交易中心的意见。
  (五)按照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不得在场外开展交易活动,违者不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行为,一律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作为项目单位廉政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记入廉政档案。各部门对未进入统一市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后续行政审批手续。
  (六)市交管办要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性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专项检查,对各类场外交易、串通招标、串通投标,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政企政事不分、行政部门非法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违法违规活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六、健全规章制度
  (一)市交管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组织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全市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投诉管理办法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统一性。
  (二)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制度。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市发展改革委及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收费和招标初步方案等招标事项和内容实行统一核准,制发核准书。核准书在送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交管办和相关监督执法部门。应当核准而未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三)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交易中心及指定媒体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体和发布范围。
  (四)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市交管办要尽快建立完善的跨行业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依法实行规范化动态跟踪管理。各部门现有的评标专家库,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审查合格的,统一纳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
  (五)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市交管办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六)创新招标方式,积极探索网络招标、电子招标等多种招标形式,逐步实现无纸化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增强评标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构筑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重要性,从大局出发,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做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由市交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市交管办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力做好配合。市交管办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市机构编制部门要重新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任务和机构编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场所建设及交易平台软硬件设施配置工作和交易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市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水利、交通、国资、林业园艺等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所属交易经办机构入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要积极与市交管办和交易中心沟通,做好相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衔接进驻工作;市监察部门要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确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尽快投入运行。
  (三)临颍县、舞阳县要按照我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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