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2010年市政府设立了漯河市市长质量奖,出台了《漯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在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和工作实践,根据修订后的《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豫政办〔2012〕5号),市质量立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漯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漯河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漯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漯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漯河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等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单位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项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各专项评审组必须有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漯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度数据和信息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入库税金(市财政收益部分)和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和河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优先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较大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重大质量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市、县区质量奖评定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测量、分析与改进,过程管理,经营结果等部分。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分类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并提交专项评审组。
第十六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候选名单,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评委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拟奖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当年度的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第十七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八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定签署后,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质量奖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单位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3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漯河市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