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顺利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漯河、生态宜居名城、促进漯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改造范围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四是城市规划区内存量土地上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工矿企业兴建的基础设施配套落后的职工旧住宅区。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三.改造建设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改造、企业与社会资本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模式进行棚户区改造。

政府直接投资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由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房建投公司”)负责投融资和开发建设。属于国有用地的工矿棚户区,企业可以自行改造。

四.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

五.政策支持

(一)资金筹措政策。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市、县财政部门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也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中央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和省级奖励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包括征收、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土地支持政策。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参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土地整理融资问题的会议纪要》(漯政纪〔2010〕12号)执行。

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市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安置住房建设及被征收家庭的安置要作为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已完成棚户区拆迁安置、开发整理的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按期供应,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三)税费优惠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征收面积的,凭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他棚户区改造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

   (四)征收安置政策。严格征收计划管理,在年度征收计划中优先满足征收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五)住房保障政策。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利用出让土地建设的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住房,产权人具有全部产权。利用划拨土地建设,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安置房屋,实行有限产权制度,个人按照规定补缴土地收益或相当于土地收益的出让金后,获得全部产权。

六.组织实施

 (一)完善棚改目标管理。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漯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联审联批办公室,实行联审联批。重点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我市市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并负责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联席会议会议制度,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依法组织房屋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被征收众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房屋建设监管。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不能按期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的县区,扣减棚改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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