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成区产业“退二进三”促进协调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功能布局,改善城市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提升产业层次,加快构建新型产业基础,实现统筹协调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建成区产业“退二进三”、促进协调发展(部分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改造、退出主城区,三产类企业入驻主城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完善政策,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企业搬迁改造与产业集聚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企业升级改造与城区连片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我市城区产业布局和空间结构,力争用3-5年时间分期分批基本完成城区搬迁改造范围内产业的“退二进三”任务,促进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加速我市“一区两城一中心”建设进程。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政策扶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总体规划,与城区改造建设相结合。市、区政府对搬迁改造企业予以优惠政策扶持,鼓励企业结合搬迁改造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2.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各区政府要制订企业搬迁改造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向和要求。鼓励、支持搬迁改造企业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导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根据全市产业布局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搬入相应产业集聚区并加快产业升级改造步伐。具体搬迁改造工作由企业组织实施。做好拟搬迁改造企业的引导、动员工作,尊重搬迁改造企业的意见,充分调动企业搬迁改造的积极性。
  3.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各区政府要明确目标、细化任务,排出工作节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对条件成熟的企业及早安排搬迁改造,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分车间进行搬迁改造,确保“退二进三”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4.市场运作,确保公平。搬迁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对企业搬迁后腾出的土地,凡需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严格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搬迁改造范围、搬迁改造名单和完成时限
  石武高速铁路以东、龙江路以南、南环路以北、中山路以西范围内不含各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区域。在上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限期搬迁改造:
  1.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
  3.造成水体严重污染,或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排放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4.污染扰民严重,导致群众重复投诉,经查实又无法通过就地整改消除污染影响的;
  5.在规定期限内污染物排放未能稳定达标,或未达到总量减排要求的;
  6.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条件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7.其他属于“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的。
  在上述范围和要求内,各区政府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和企业自身情况,确定首批和第二批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分别实施搬迁、转产转向、依法破产。召陵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确定为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先行先试区,要按照区域整体开发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今年组织实施。郾城区和源汇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确定为第二批“退二进三”工作推进重点区域,今年下半年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明年强力推进。名单由各区政府报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予以公布。
  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搬迁的,政府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依规按时限实施关停并转,鼓励其转产转向,生产市场适销对路的产品。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依规按时限实施破产。对主城区内的其他工业企业,按照产业集聚区功能定位和有关政策要求,市政府鼓励引导其入驻相应产业集聚区。
  (二)企业搬迁方向
  市区产业“退二进三”确定的搬迁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按属地管理原则进驻相应的产业集聚区。确需跨区搬迁的企业按照“飞地经济”有关政策执行。
  三、实施程序
  1.土地权利状况核查。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区政府对列入搬迁改造名单的企业的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如搬迁改造收储地块或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权的,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手续解除抵押权或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金融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2.制订方案。企业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和自身发展需要(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发展规划和投资强度等)制订详细的搬迁改造方案。各区政府根据土地权利状况调查及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提出对搬迁改造企业补偿的初步方案。
  3.方案报批。各区政府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提出意见后,报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准。
  4.签订合同。企业搬迁改造方案批准后,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所在区政府与企业商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区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应明确土地面积、交地时间、收购价款和付款方式等。
  四、政策措施
  (一)市级重点项目奖励资金要重点支持城区企业“退二进三”项目,各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
  (二)对各区搬迁改造企业实施“退二进三”,原则上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按照“因企施策”、“一事一议”方式专题研究。
  (三)对搬迁改造企业的职工安置,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职工安置必须足额交纳“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彻底解决各类遗留问题。
  (四)土地处置。列入搬迁改造名单的企业,原址土地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储备用地。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出让计划和市场需求,对企业搬迁改造后的土地,按照规划用途予以公开出让。对土地出让溢价部分,在上缴规定税费后,市政府将其全部资金拨付搬迁改造企业,用于解决职工安置和新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搬迁改造企业根据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发展规划、投资强度等提出搬迁改造用地申请,经所搬入产业集聚区审核确定后,报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区建设用地,市政府在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政策执行。
  (六)搬迁改造企业在新厂区建设过程中,除省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市、区两级地方政府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对搬迁改造企业税收统计实行分享制。搬迁改造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工业项目,统计工作仍由该企业所隶属的原区政府负责,同时向所在产业集聚区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税收征管划分,按市产业集聚区有关政策执行。对企业搬迁改造中取得的补偿收入中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有关条款执行。
  (八)市区建成区产业“退二进三”规划范围内,不再新审批设立第二部分“工作内容”中所述7类工业企业。
  (九)列入“退二进三”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对经批准暂不实行搬迁的企业,严格控制现址新建、扩建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向产业集聚区集中。
  五、组织保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漯河市建成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财税、国土、工信、规划、城建、环保、统计、国资、安监等部门及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经济开发区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研究制订加快推进“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由源汇区政府、郾城区政府、召陵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班子和人员,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扎实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市区建成区内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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