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建立畜禽规模养殖户(场、单位)基本情况名录库的通知》(豫统文〔2010〕7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的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漯河畜牧业占农业产值的比重已经超过50%,畜牧业已成为漯河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开展畜牧业清查,查清全市畜牧业家底,为市委、市政府制定畜牧业发展政策,促进全市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的范围。清查涉及全市51个涉农乡镇办事处、1258个行政村,15000多个规模养殖场(户)。
  (二)清查的内容。包括规模养殖场(户)的基本情况,规模养殖场(户)的饲养量及畜产品产量,主要品种有猪、牛、羊、家禽存栏,肉、蛋、奶产量等34个指标。
  三、清查的时间
  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工作每年进行2次,即上半年进行1次,10月底进行1次。清查的标准时点分别为每年6月30日和10月31日,清查登记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1日-7日和11月1日-7日。
  四、清查的组织实施
  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全市51个涉农乡镇办事处,1258个行政村范围内进行,清查对象15000多户,任务重,难度大,为加强对全市清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漯河市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的组织和实施。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我市畜牧业清查工作。对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清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各县区要组织统计等部门按照清查方案要求,对符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 (户)进行全数收集,并将调查结果按时上报市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凡符合清查对象的养殖场(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清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清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清查资料。
  清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清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清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清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清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附件:漯河市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漯河市畜牧业规模养殖清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
  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队长: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副队长:市畜牧局生产科科长
      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生产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调查队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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